這個“釘子戶”與尊重物權無關
    2010-07-07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位于北京三四環(huán)之間的曙光西路上,幾間破舊的平房強硬地占據著馬路整整三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干道在此處被迫瘦身。一條雙向八車道的馬路在這里只剩下兩條車道,而這片房屋就像一個孤島,矗立在十字路口。(據央視網)
  難道這真如有的網民所說“在北京就是不一樣,畢竟是在首善之區(qū),我們執(zhí)法的時候如果別人不愿意搬,咱們就繞道走,體現了對私有財產權的尊重。”
  非也。房主老張可是一直盼望有關部門來拆遷,卻至今無人問津。起先是開發(fā)商看中了包括老張房屋在內的一片地,想搞高檔社區(qū),跟老張談拆遷之事,但因為開發(fā)商給的價格太低,沒有談成。結果開發(fā)商發(fā)現,不需要拆遷老張的房屋照樣可以搞高檔社區(qū),于是放棄了談判。
  后來,老張這塊地要搞市政建設了,要修路了,并且,路應當經過老張房屋所在地。老張希望市政部門與他談判討論拆遷,公眾也希望能對這幢房屋拆遷,拆遷這幢房屋顯然屬于標準的“為了公共利益”。奇怪的是,政府卻在這一最為標準的公共利益面前退卻了,他們任由老張的房屋成為“釘子戶”:市政部門認為拆遷這幢房屋應當由鄉(xiāng)里出錢,而鄉(xiāng)里認為應當由市政部門出。在政府部門之間計算著各自的利益之時,真正的公共利益無人問津了。
  北京的“最牛釘子戶”,跟開發(fā)商或者政府部門尊重公民的物權和私有財產毫無關系,卻與政府機關是否擔當起“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責任有關系。像老張的房屋要修建馬路,明顯屬于公共利益,政府在這個時候就應當積極作為,按照法定的標準與老張談判并進行拆遷,確保馬路的通暢,公共利益方能實現。
  一些政府部門為了開發(fā)商利益不顧民眾死活而搞暴力拆遷,這是不尊重物權,不遵守法律的體現;而明知應當為了公共利益拆遷而不作為,這同樣是不遵守法律,不恪盡職責的體現。2004年,國務院提出要用十年的時間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于一身。然而,若政府有利就違法而上,無利則推卸責任而退,離“法治政府”何其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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