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14年沒有向政府上繳過一分錢利潤,這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企業(yè)經營困難加劇,國內需求增長滯后的時候,國企上交稅后利潤的步伐應該加快。而按照現(xiàn)行的辦法,央企的上交比例明顯偏低。還有,那些剩余利潤如何使用的決定權,不應該交給企業(yè)而應給財政部門。
國務院去年就決定試行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guī)定,從去年起央企就該向財政上交稅后利潤,也就是說,國企除了交納企業(yè)所得稅,還要向財政上交剩余利潤。其他企業(yè)也該分步實施。可是,至今未聞央企上繳利潤的信息。 十幾年前國人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國企如何扭虧,而最近幾年大家對國有企業(yè)的認識是,他們日子太好過,一不小心就賺錢。2005年至2007年國企實現(xiàn)利潤分別是9047億元、1.2萬億元和1.62萬億元。利潤超常增長,有國企自身努力的因素,但主要還是源自其壟斷地位和資源優(yōu)勢。國企的股東實質上是老百姓,央企的股東更是全體國民,所以,其利潤應惠及百姓,不能用之于己。 國企已經有14年沒有向政府上繳過一分錢利潤了,這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改革之前,國企所有收入都上交財政,所有支出均由財政供給。國企與財政的關系,改革三十年來反復變化,但始終不曾規(guī)范過。上世紀80年代初,實行“利改稅”,國企要與其他性質企業(yè)一樣,交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后利潤的一部分還要上交財政。稍后,實行承包制,不再區(qū)分稅收和稅后利潤,而是將所得稅和上繳利潤打包,確定一個上交財政的總額。1993年實行新一輪稅制,國企實現(xiàn)利潤除了交納所得稅外,稅后利潤全歸自己,不再上交財政。同時明確,不交利潤是暫時的、過渡性質的規(guī)定。 這個暫時一暫就十幾年,政府將財政的權力自動放棄,實在說不過去。根本問題在于,國企利潤如何分配,不能由國企自己說了算。無論是利改稅中的談判,還是打包式的承包制,都賦予了國企不應有的權力。 國企依靠行政壟斷或者資源壟斷,獲取大量利潤,十幾年不上交,留給自己支配,積累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是怎么用的,外界不得與聞。人們看到的是,這些行業(yè)職工的超高工資和福利待遇,高層令人瞠目的高薪,企業(yè)不斷擴大的地盤,壟斷優(yōu)勢越來越突出。但是,無論是把這些利潤用于職工福利還是用于投資擴張,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授權,都是不適當?shù)摹?BR> 在本質上,國企利潤只能用于全民福利。因為國企存在的目的,與財政存在的目的基本相同。它們或者是為了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是為了公平。在這個意義上,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國企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實際上,隨著產權制度的不斷改革,在一般競爭領域國企越來越少。有人認為,鋼鐵、化工是競爭性行業(yè)。但是,鋼鐵、化工領域中的國企與其他企業(yè)相比,具有很多特權,比如獲得金融支持、上市資格、技術支持等的權力,很難說它們不是壟斷企業(yè)。 壟斷企業(yè)的定價權在政府,盈虧也全在政府。政府的定價規(guī)則是平均成本,一般說,國企不至于虧損(目前的電力企業(yè)可能是個例外),也不會大量獲利。如果盈利過多,就不正常。這或者是因為企業(yè)沒有讓政府掌握足夠的關于成本信息,或者是企業(yè)在與政府的定價博弈中獲得了某種不應有的主動權。比方說,一次次聽證會都成了漲價會。 十幾年前,中國的財政收入中,有一項來自于國企利潤的收入,叫“企業(yè)收入”,這是中國財政的特色。應該說,如果國企能獲得大量利潤,財政就能獲得更充裕的收入,那么,來自于全民納稅的收入就可以少一些,居民和企業(yè)的稅負就可以降低一些。比如,去年全國的財政收入是5.1萬億元,而國企的利潤是1.62萬億元,企業(yè)所得稅去年以前的名義稅率是33%,而實際稅率不會超過25%,則國企本來可以上交給財政的利潤至少是1.15萬億元之巨。如果考慮到十幾年積累的數(shù)額,至少會有4萬億元?墒,由于失去了這項可觀的收入,我們看到的是剛好相反的情況,企業(yè)和居民稅負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年年在提高。最近七、八年,稅收收入每年都以兩位數(shù)增長,出口企業(yè)的出口退稅率不斷下調,人們不斷抱怨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太低,最近,連財政部長都寫文章建議提高起征點。壟斷部門與其他部門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由于不堪重負,沿海地區(qū)的民營企業(yè)大量倒閉等等所有這些問題,與國企獲得大量利潤并非無關,正是因為國企獲得了其他企業(yè)無法企及的重要資源,還享受著各種有形無形的政府保護,自己的日子過得越來越好,但是其他企業(yè)的生存環(huán)境不斷惡化。財政不收取國企的利潤,而國企則把稅后利潤的相當大比例用于職工福利,就相當于全體納稅人為這些人買單。 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企業(yè)經營困難加劇,國內需求增長滯后的時候,國企上交稅后利潤的步伐應該加快。按照現(xiàn)行辦法,央企的上交比例是5%或者10%,明顯偏低。還有,那些剩余利潤如何使用的決定權,不應該交給企業(yè)而應給財政部門,企業(yè)無權任意支配。所以,國企職工包括高官的薪酬標準、資金的投向等,需要有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自定高薪和隨意投資的做法應當改變。以后隨著條件的不斷成熟,稅后利潤的主要部分,都應當上交財政。 在今年的財政部預算報告中,我們沒有看到國企上繳利潤的預算,在全社會都為經濟困難而努力時,希望有關部門加快工作,盡快讓國企履行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