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物權法》出臺之日,立法者就應對千瘡百孔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訂。錯過了修法的最佳時機,拖沓了兩年,不知滋生了多少唐福珍式的反抗暴力拆遷而不幸罹難的悲劇。唐福珍慘烈的自焚,再次點燃了公眾要求修訂甚至直接廢止《條例》的呼聲。12月7日,北大法學院姜明安等五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審查《條例》,或者撤銷,或者由國務院對其進行修改。立法機關則積極呼應,據(jù)報道,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相關部門開始前期的立法調研。 盡管《條例》被視為惡法,但它能否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那樣,一舉而廢除?我覺得希望不大。更具可行性的建議,還是修訂,使之符合《物權法》所標示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如何修訂?除了五學者所言的《條例》與現(xiàn)行法律的三方面沖突,《條例》的硬傷還有很多。如第16條規(guī)定,當事人各方若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經申請,可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然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際上就是頒發(fā)拆遷許可證的部門,發(fā)證之時,便已對拆遷人的補償方式予以確認,再讓其成為爭端的裁決者,豈非自己打自己嘴巴?這里是否應該適用回避原則,換一個裁決者呢? 再往下看,如果當事人對其裁決不服,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款暫無可非議之處,問題隨后而至:“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奔词钦f,不管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法官判決為公正與否,先拆了原告的房屋再說。這無疑屬于公權力的強盜邏輯,干完事,再論公與不公,合法與非法。為了表達對公民意志和私有財產權的尊重,則當修改為:雙方協(xié)議一日不達成,便一日不能啟動推土機。 再說一點。唐福珍自焚,所迎來的暴力拆遷居然發(fā)生于凌晨5時左右。此刻前來拆遷,與強盜的打家劫舍何異!遺憾的是,《條例》對拆遷時間等并無規(guī)定。 我認為,《條例》的修訂方向,應著重放在捍衛(wèi)被拆遷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之上。這不僅因為,依中國現(xiàn)狀,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前者為刀俎,后者為魚肉;更是因為,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一間破茅屋,都可以成為推土機和坦克無法逾越的馬其頓防線。 什么時候,我可以手持一本《條例》,對房外的拆遷者說:請不要擋住我的陽光?能夠令他們黯然離去的法律,就是我們所期盼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