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股息稅制度被判違規(guī)
    2007-03-08    記者:尚軍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本報布魯塞爾電 歐洲法院6日裁定,德國一項只為國內(nèi)投資收入提供稅收優(yōu)惠的股息稅制度違反了歐盟規(guī)定,德國政府需要向投資者退還多余稅款,總額可能超過50億歐元。
  該股息稅制度規(guī)定,德國居民在國內(nèi)投資的股息收入可以減免所得稅,但對海外投資的股息收入則不予減免。此項制度開始于1977年,并于2001年被修訂。
  歐洲法院在裁決中說,德國這一稅收制度限制了德國居民在歐盟其他國家的投資,明顯違反了歐盟有關資本自由流動的規(guī)定,因此德國政府需要退還所收取的稅款。
  這起訴訟案起因于德國公民海因策·邁利克1995年至1997年從荷蘭和丹麥公司獲得的一筆投資收入。邁利克的繼承人在申請稅收優(yōu)惠未果后將德國政府告上了法庭。
  不過,德國政府稱,如果要歸還投資者海外股息收入所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退稅金額可能高達50億歐元,這會對德國經(jīng)濟復蘇產(chǎn)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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