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錯誤否決企業(yè)并購申請被判賠償
    2007-07-13    記者:尚軍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本報布魯塞爾電 歐洲初審法院11日判定,歐盟委員會因為6年前錯誤地否決了一項企業(yè)并購申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判決為追究歐盟委員會濫用反壟斷職權開創(chuàng)了司法先例。
  歐洲初審法院在判決中說,歐盟委員會2001年否決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收購其法國同行羅格朗公司的決定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歐盟委員會沒有舉行聽證會,給予施耐德電氣公司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歐洲初審法院裁定,歐盟委員會必須賠償其錯誤決定對施耐德電氣公司造成的損失。
  2001年,施耐德電氣公司向負責歐盟反壟斷事務的歐盟委員會提出并購申請。當時,它已經(jīng)斥資54億歐元,購入了羅格朗公司98%的股份。結果,歐盟委員會以此項并購將危及歐洲低壓電氣設備市場上的競爭為由,駁回并購申請。施耐德電氣公司此后不得不以36.3億歐元的低價將其持有的羅格朗公司的股份轉讓出去。
  在歐盟委員會否決其并購申請后,施耐德電氣公司向歐洲初審法院提起申訴,歐洲初審法院在2002年推翻了歐盟委員會的決定。
  盡管施耐德電氣公司后來放棄了并購羅格朗公司的努力,但對歐盟委員會提出了總額高達16.6億歐元的索賠申請,以補償該公司在轉讓羅格朗公司股權中遭受的損失和律師費等!
  歐盟委員會的一名發(fā)言人11日在判決后表示,他們將對判決進行仔細研究,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分析人士指出,歐洲初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今后,歐盟委員會作為歐盟的反壟斷監(jiān)管機構,如果其行為造成“冤假錯案”,那么它必須補償有關企業(yè)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而這一數(shù)目往往驚人。有專家估計,歐盟委員會對施耐德電氣公司的最終賠償額可能在5000萬歐元到2億歐元之間。此外,這一判決還可能導致其他企業(yè)也向歐盟委員會提出類似的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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