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獲悉,“九鹿·王”商標撤銷案二審有望月內開庭,江蘇九鹿王公司代理律師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4月21日出臺的司法解釋,力爭“九鹿·王”商標不被撤銷。
據(jù)悉,內蒙古鹿王羊絨有限公司(以下稱內蒙古鹿王)于1996年、1997年分別注冊“鹿王”、“鹿王KingDeer”及圖組合商標。1999年12月29日獲馳名商標。九鹿王公司于2000年12月12日申請注冊“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組合商標,核準注冊時間為2002年3月7日。2007年5月4日獲馳名商標。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崔莉披露,2005年6月24日,內蒙古鹿王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要求撤銷江蘇“九鹿·王”商標;2008年11月14日,商評委以構成近似為由,裁定撤銷了“九鹿·王”商標;2009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一審敗訴后,九鹿王公司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jù)九鹿王公司的代理律師顧兆坤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出臺司法解釋《關于當前經(jīng)濟形勢下知識產(chǎn)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案件帶來轉機。該司法解釋明確: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代理律師張斌表示,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后,對此案從不太樂觀轉向充滿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