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教授就拆遷問題答網友問
    2010-01-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拆遷條例能廢除嗎

  艷陽天:姜教授,我想請教您一下,您覺得拆遷條例廢除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不廢除,會不會有進一步的修改,如何修改?
  姜:《拆遷條例》應會很快被廢除。國務院法制辦已邀請我們幾位學者對他們制定的即將取代《拆遷條例》的《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暫定名)進行座談,聽取我們對新條例的意見。我個人認為,新條例相對于舊條例會有質的變化,我們關注的大部分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其中,最重要的有四個方面:其一,新條例會對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遷與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產開發(fā)、拆遷進行了區(qū)分。后者不適用強制拆遷,而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xié)議。新條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規(guī)定,不屬列舉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范疇的項目建設,其遇到的拆遷問題均循民事協(xié)商與合同途徑解決;其二,新條例會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先征收、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這也就是說,不先解決征收、補償問題,就不得拆遷;其三,新條例會明確規(guī)定征收、拆遷主體是政府,而不是開發(fā)商。這也就是說,舊條例授權拆遷人,即開發(fā)商,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許的;其四,新條例會嚴禁野蠻拆遷,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秋日私語:我所擔心的,不是拆遷條例會不會修改,我擔心的是修改成了一個過場,以前存在的問題還是解決不了。
  姜:我也有這樣的擔心,政府如果不傾聽百姓的聲音,只是自己關在辦公室里修改舊條例和制定新條例,是解決不了以前存在的大量的問題的。我在國務院法制辦會議上提出了十來個問題,請他們調查研究,以找到適當?shù)慕鉀Q之道。這些問題主要有五:其一,強制拆遷是否應一律應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經過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組織實施;其二,被征收、拆遷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除非特殊緊急需要,拆遷是否應停止實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贏了,房子卻早已被拆了”的局面;其三,征收拆遷時對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否應受時效限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建筑違章早就知曉,但多年不處理、不作為,一到征收拆遷時,就說人家是“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這是與誠信原則相違背的。行政處罰是2年時效:2年內未發(fā)現(xiàn),未處理,就不能再處理了。其四,危舊房改造是否都屬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納入“公共利益”,“舊房”改造納入則似乎沒有道理;其五,征收補償各地標準不能統(tǒng)一,但是否應有一個基本原則呢?例如,對住房的補償,如何評估,對營業(yè)房的補償,是否應考慮其上年度的贏利情況。對于所有這些問題,都應該交由公眾討論,傾聽百姓的意見。

  對“釘子戶”怎么辦

  非如此不可:對于真正的“釘子戶”,應該如何對待?
  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在這里就稱“釘子戶”吧,但這不是法律用語),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至于如何強制執(zhí)行,我國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強制法》,但尚未通過。根據(jù)該法三審稿,強制執(zhí)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一)事先向“釘子戶”發(fā)出催告書,告知其履行期限和他所享有的權利;(二)作出正式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向“釘子戶”詳細說明強制執(zhí)行的理由和依據(jù)、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和執(zhí)行時間,以及他的救濟途徑;(三)將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交付該“釘子戶”;(四)如執(zhí)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導致人員死亡),可中止執(zhí)行;(五)除緊急情況或當事人同意外,強制執(zhí)行不得在夜間或節(jié)假日實施;(六)行政機關不得對“釘子戶”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釘子戶”履行。這是文明執(zhí)法的基本要求。

  遇到暴力拆遷怎么辦

  今天明天后天:在發(fā)生暴力拆遷的時候,業(yè)主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姜:現(xiàn)代社會、法治社會,不能以暴制暴,以暴止暴,還是應該走法治的途徑。你遇到暴力拆遷可以打110,請求救濟,可以申請復議,可以提起訴訟,可以通過網絡、電臺、電視臺、報刊曝光。以暴制暴、以暴止暴不僅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導致自己違法犯罪。當事人為了有利于事后救濟,在現(xiàn)場對暴力拆遷行為應盡量錄音、錄像,保留證據(jù),或請一些鄰居、朋友作為目擊證人。

(選自搜狐網、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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