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yè)鬧經濟糾紛何以驚動岳陽公安
    2010-03-22    作者:郎婧婧    來源:經濟參考網

  深圳市兩家企業(yè)馳安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與三九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經濟合同糾紛,兩家公司的注冊地、產品生產地、雙方合同履行地都在深圳,而遠在湖南省岳陽市的汨羅公安局,竟不遠萬里強行介入這兩家深圳企業(yè)間的經濟糾紛,并對馳安公司負責人予以刑事拘留至今。

  源于合作方的舉報

  資料顯示,深圳馳安公司從2004年12月成立伊始,就與深圳三九公司簽定了委托加工生產合同,由三九公司授權馳安公司為其加工生產“999車仆”牌汽車拋光蠟系列產品的成品。馳安公司在接到三九公司的訂單后,生產散裝車蠟,然后向深圳精誠制罐公司采購印有“999車仆”商標的空罐,罐裝成成品后交給三九公司。從2004年到2006年,雙方均簽有加工合同。從2007年起,雙方以傳真訂單或電話訂單為準,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有雙方的增值稅發(fā)票、付款憑證、加工費結算單、傳真訂單為據(jù)。
  2008年初,就在馳安公司還在執(zhí)行2007年底三九公司下達的訂單過程中,三九公司單方面決定不再從馳安公司提貨,造成馳安公司產品及材料大量積壓。此間,馳安公司于2008年2月還給三九公司開具收到貨款的發(fā)票,三九公司于2008年12月份還給馳安公司付款,雙方貨款一直在連續(xù)結算過程中,三九公司至今仍欠馳安公司及深圳精誠制罐公司、材料公司款項本息100多萬元。當馳安公司致電三九負責人聯(lián)系庫存產品及包裝材料的外理方式時,三九公司人員說:“你們看著處理吧”。在三九公司既不支付拖欠貨款,又不肯接收已加工合格的產品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馳安公司將庫存商品予以銷售。
  馳安公司員工介紹說,馳安公司同三九公司長期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但自三九公司于2008年由國企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yè)后,新的股東不想承擔前任股東的債務,并試圖在車蠟產品上鏟除競爭對手,于是不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為由,舉報馳安公司,以達到抵賴長期拖欠的債務和鏟除競爭對手的目的。三九公司曾極力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工作,要求南山分局對馳安公司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為由立案偵查,但南山分局認為該案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未予立案。于是,三九公司不知通過什么方法,使湖南省岳陽地區(qū)的汨羅公安局介入該案。
  2008年12月19日,汨羅公安局經偵大隊以馳安公司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為名,將馳安公司總經理劉祥海刑拘;2008年12月31日對馳安董事長曹凌云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上網通緝;2009年1月20日,在未出具刑拘證的情況下刑拘了馳安公司總經理劉祥海,并始終不下達告知家屬通知。
  2009年8月13日,馳安公司員工赴京到公安部反映情況,公安部經偵局有關人員將督辦函轉發(fā)湖南省廳,并向湖南省經偵總隊提出“此案不構成刑事犯罪,即便構成犯罪也應由深圳管轄”的觀點。
  讓人沒想到的是,在馳安公司舉報人進京控告之后,并不參與具體經營業(yè)務的馳安公司董事長曹凌云又被刑拘了。在曹凌云被刑拘后,汨羅公安局的承辦案件人員多次開出馳安公司支付450萬元人民幣釋放曹凌云的條件。

  荒唐的欲加之罪

  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其依據(jù)應該是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深圳兩家企業(yè)本來基于合同產生的糾紛,是如何“上升”為刑事犯罪的呢?
  岳陽市檢察院政治處的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汩羅公安局曾經就管轄權的問題請示過市檢察院,檢察院的意見是汩羅公安局有管轄權,理由是“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在汩羅,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銷售到了汩羅”。該負責人還表示,“如果非常嚴格地講,應由深圳管轄”。
  汩羅公安局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為由拘捕馳安公司負責人的。我國《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行為限制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范圍內,但現(xiàn)有事實表明,馳安公司是受三九公司委托而生產汽車拋光蠟系列產品,馳安公司使用三九公司的商標也基于三九公司的授權,并且在委托加工產品的包裝上加印的商標,也是三九公司與馳安公司的大股東精誠制罐公司印制的,而且直到現(xiàn)在三九公司還在委托制罐公司制作印有其商標的包裝材料。

  “假冒注冊商標罪”源起何處呢

  據(jù)悉,汩羅一家地方企業(yè)在生產鐵路水泥護欄時,本應在鋼制模具內涂上專業(yè)用的脫模劑,但該企業(yè)擅自將汽車蠟作為脫模劑的替代品,灌入水泥護欄內,結果導致車蠟同水泥柱發(fā)生化學反應,造成質量事故。由此看來,無論該批車蠟是否為馳安公司生產,這起質量事故的發(fā)生都不是馳安公司的責任。曹凌云的家屬無可奈何地表示:“我們生產的產品是合格的,但如果因個別用戶的不正當使用而造成質量事故,與廠家有什么關系呢?假設有用戶非要把車蠟產品吃下去而出了人命,難道也要由生產廠家負責嗎?”記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三九公司還屬于國有企業(yè)時,雙方就有著長期委托加工車蠟制品的合同關系。同時,雙方于2005年10月1日簽訂了合同,約定“每一批訂單前,由三九公司提供外觀設計、商標、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這就是說,作為只生產車蠟而不生產包裝材料的馳安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假冒”商標的行為。
  馳安公司的律師表示,雖然馳安公司自行采購材料并依照合同慣例和合同授權生產了三九公司品牌的產品,同時,三九公司又長期拖欠馳安公司的債務,經多次催告不予理睬,依照法律規(guī)定,馳安公司為避免公司更大的損失,無論能否證實是否有三九公司的同意,均有權處置該批貨物,既不構成民事侵權,更不構成刑事犯罪。“至于產品可能流入湖南境內,在產品質量自身沒有問題的情況下,由于用戶違背產品的使用性質和用途,錯誤將車蠟用作水泥樁柱制造過程中的鋼模脫模劑,這既不是產品質量問題,也不是假冒注冊商標所能引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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