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4月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案>》(以下簡稱《保守國家秘密法》),該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行。修訂后的《保守國家保密法》更加重視設計國家秘密制度的科學性,更加重視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對于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并不關系重大國家安全利益的公共事項,一般不作秘密對待。這一新的立法精神,很好地處理了“保守國家秘密”與“政府信息公開”之間的辯證關系,特別是對政府財政預算來說,從制度上解除了政府財政預算上過多的“國家秘密”保護傘,增加了政府財政預算的透明度,強化了公眾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參與度和監(jiān)督能力。 修訂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構成“國家秘密”的事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該法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jīng)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這些具體事項包括:(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jīng)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政府財政預算可能與“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有關,但是,并不是政府財政預算中的“所有事項”事無粗細都可以作為“國家秘密”來加以“保護”。過去,一些單位在文件運轉過程中,習慣打上“秘密”二字。以為只要按照定密范圍對號入座,就可以不受級別的限制進行定密工作。這其中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政府財政預算。所以,在各級人大會議討論政府預算之前,不僅普通老百姓無法知道政府財政預算是如何產(chǎn)生的,甚至連需要在人大會議表決的人大代表也不知道政府預算是如何編制的。很顯然,政府財政預算的過度“保密”,不僅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而且嚴重地影響了各級人大代表有效地行使代表職權。 修訂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嚴格限定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規(guī)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薄爸醒雵覚C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币虼,縣級人民政府如果沒有上級部門的授權,無權就縣級財政預算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公眾和人大代表公開。 《保守國家秘密法》上述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政府財政預算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監(jiān)督的立法精神,體現(xiàn)了“財政為民”的現(xiàn)代憲政理念。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預算法》第66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 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9條又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預算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已經(jīng)為政府財政預算確立了“公開優(yōu)先原則”,修訂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通過限制縣級以下(包括縣級)人民政府設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無疑等于對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編制財政預算必須向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公開進行了“逼宮”。失去了原先可以隨意采用的國家秘密制度的“保護”,政府財政預算就必須透明,讓公眾和人大代表明白,讓納稅人對政府如何使用自己的錢“放心”“滿意”。 在修訂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下,政府財政預算公開成了“一般原則”,不公開則作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的“例外”,這種制度變遷,更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也為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對“一府兩院”的監(jiān)督權提供了制度保障。這種制度進步,不僅僅是通過擴大公眾知情權而導致的權利保障制度的進步,也是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是政府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必須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要
真
正替老百姓管好“錢袋子”,以“財”利“民”,徹底走出傳統(tǒng)計劃體制下政府“替民做主”的落后的財政預算編制的老路子,真正讓人民來監(jiān)督財政,使財政實現(xiàn)“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憲政目標。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