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大額借貸僅有借條 難維權
2013-01-06   作者:田雪亭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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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底,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嚴格依法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得保護違法利息的通知》。這是自2010年7月,南京中院首次下發(fā)《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后,再次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出臺“新規(guī)”。
  自2009年以來,南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其中存在的高利貸、虛假債務、涉嫌犯罪等情況也層出不窮。南京中院的這一“新規(guī)”,就是為了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防止當事人規(guī)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qū)⒎欠ɡ婧戏ɑ?/P>

  新規(guī)

  在南京中院院長胡道才簽署的這份“新規(guī)”中,共有13條規(guī)定,要求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查力度,甄別高利貸等違法情形。
  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
  明確債權人對借貸合意負有舉證責任。對于數(shù)額較大的借貸,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承擔證明責任。
  擴大法院調(diào)查范圍
  對于當事人主張現(xiàn)金交付的事實以及主張對方提供了非法證據(jù)等情形,法院應當對相關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進行審查。必要時,人民法院應依職權進行調(diào)查取證。在此類案件中,必須擴大法院依職權調(diào)查的范圍。
  必須排除高利貸陷阱
  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強化對證據(jù)的綜合分析,不能僅憑原告提供的借條簡單下判。對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的違法行為不予保護,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建立“特別名單”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fā)現(xiàn)原告是多起或者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jù)或者借據(jù)存在偽造可能、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等八大情形之一的,要建立“特別名單”,對于這些人或者單位的民間借貸糾紛,實施嚴格審查。
  可傳喚當事人到庭
  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將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jīng)辦人員到庭陳述,并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依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法官要盡審查義務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審判人員未盡審查義務或違反審判紀律,在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確認書中確認保護違法高額利息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現(xiàn)狀

  南京已出現(xiàn)職業(yè)放貸者
  “應該說,在多部門的打擊下,高利貸借貸行為越來越隱蔽,都穿上了合法的外衣!睋(jù)南京中院有關人士介紹,通過對大量案件的分析,很多“高利貸”都披上了民間借貸的“外衣”,出具借條時,只有總額,不寫利息,“即便寫了利率,但這個利率也不超過司法保護的幅度!

  此外,在高利貸暴利的驅(qū)使下,南京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以“食利”為業(yè)的職業(yè)放貸者和隱蔽經(jīng)營的中介機構(gòu),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開始從事借貸中介業(yè)務。
  典當行從事借貸業(yè)務,以管理費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額利息的現(xiàn)象也十分突出。
  調(diào)查
  快報暗訪高利貸公司
  利息可達銀行100倍
  臨近年關,不少企業(yè)在資金周轉(zhuǎn)遇到困難時,都會通過民間借貸籌集資金。高利貸行業(yè)不被法律許可,卻是民間借貸市場的重要一部分。現(xiàn)代快報記者對高利貸行業(yè)進行了探訪,發(fā)現(xiàn)這個行業(yè)利潤驚人,風險也極大。
  無抵押貸款,月息40%
  如今,高利貸公司不僅到處張貼小廣告,還會通過網(wǎng)絡營銷,F(xiàn)代快報記者用百度搜索“南京 高利貸”這兩個關鍵詞,就能搜到好幾家公司的網(wǎng)站和電話,其中一些公司就是以這兩個關鍵詞購買了推廣鏈接。
  記者嘗試著撥打了幾個電話,對方的答復都很相似,“借錢好商量,有沒有抵押都行,但利息肯定比銀行高一些。具體細節(jié),得見面說!
  記者挑選了其中一家見面,這家高利貸公司藏身于大行宮一個寫字樓里。一位“貸款經(jīng)理”看了記者的身份證后,才詳細介紹起來,借錢分兩種,一種是無抵押的,月息是40%,另一種是有抵押的,月息是7%。22天就算是一個月。接著,他又詢問記者的借錢原因、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記者與他討價還價一番,最后他表示,無抵押的話,可以借5萬元,月息能降到30%,但利息得事先扣除。如果是按照月息40%算,就能拿到全額借款,事后再付利息。記者推說,“利息還是太高,要再考慮一下!
  事后,記者計算了一下,銀行正常的貸款利率在6%左右,而高利貸公司無抵押貸款月息40%,以22天為一個月,一年有16個月,實際年利率超過600%,是銀行利率的100倍!
  吸儲,老板跑路就完了
  小王也是一家高利貸公司的“貸款經(jīng)理”,他說,“我們干的這行不合法,容易惹麻煩,但來錢快!
  “無抵押月息30%-40%,就是正常價格,這家公司沒有坑你!彼硎,無抵押貸款看似利潤極高,可風險也大,平均每三四筆生意,就會遇到一筆收不回來的壞賬。而且無抵押的以個人借款居多,數(shù)額不大,并不是主營業(yè)務。
  當記者問及公司利潤情況,小王表示,這很難回答。遇到一筆大生意,可能獲利好幾百萬元,但利潤率只有10%?捎械纳鈹(shù)額不大,但利潤率卻很高。
  高利貸公司的資產(chǎn)主要由兩部分構(gòu)成,一部分是老板個人的財產(chǎn),一部分是老板通過各種手段吸儲的錢。吸儲的對象可能是老板的親友、員工,也可能是通過各種關系發(fā)展的下線。“老板借這些錢,一般支付2.5%-3%的月息,換算成年利率有30%以上,收益比存銀行強,也比買各種理財產(chǎn)品強。如果是老板的儲戶再發(fā)展下線,下線能拿到的利息,會更低一些!毙⊥跽f他本人曾將自家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出30萬元,每年獲利能有七八萬元。沒想到在2011年,公司連遇到幾筆壞賬,破產(chǎn)了,老板跑路。他的30萬元本金,沒能拿回來。他算了一下,扣除頭一年老板支付的七八萬元利息,自己虧了20多萬元。

    案例

  140萬元借條
  被認定無效
  2012年7月26日,孫剛剛(化名)拿著一張借條來到了白下區(qū)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借款人周強強(化名)還款。這張借條上寫明,周強強借了孫剛剛140萬元,已過了還款期。
  法院審理中,法官要求孫剛剛提供借款的證據(jù)。但孫剛剛卻表示,只有這一張借條,“我是做土石方生意的,平時都是用現(xiàn)金。這筆錢,是我拿支票到地下錢莊貼現(xiàn)給他的。”法院仔細審理后認為,對于數(shù)額如此大的借款,借款人沒有提供銀行資金往來的證據(jù),也沒有提供其他的旁證,屬于證據(jù)不足。據(jù)此,對該借貸關系不予認可,駁回了孫剛剛的訴訟請求。孫剛剛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中院審理后,認為僅有這一張借條,無法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故駁回了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背景
  民間借貸糾紛
  去年驟增三成
  “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據(jù)南京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特別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南京市兩級法院涉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shù)量迅速攀升,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fā)的社會矛盾已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2012年民間借貸案件迅速攀升,2012年收案量同比增長30%以上。
  同時,涉訴糾紛標的額也大幅上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為幾十萬元的已經(jīng)成為常態(tài),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也屢見不鮮。

  提醒

  民間借貸利率
  超過銀行四倍
  法律不予保護
  法院提醒說,民間借貸糾紛頻發(fā),作為普通公眾,在從事民間借貸時一定要掌握一個原則,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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