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張杰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同時舉報河北省公安廳治安局局長劉廣英敲詐我的事實”。2012年3月30日,40歲的張杰坐在了最高檢來訪人員接待處,心神忐忑。在做完投案自首記錄后,他被石家莊市檢察人員帶走。
張杰是建設(shè)銀行河北省分行會計結(jié)算部副經(jīng)理,起訴書稱,其從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向親戚、朋友及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利息分別為5%-17%、30%-40%、50%-100%,周期一般為30天、45天、60天。張杰吸收資金的名義是“項目投資”,包括河北省建行內(nèi)部理財、委托貸款、過橋資金及企業(yè)上市注資等,實際上,這些都是張杰虛構(gòu)的。
司法材料顯示,張杰籌資的用途是買賣承兌匯票,但他很少對集資人提及。盡管眾多集資人看中的正是他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張杰買賣承兌匯票與其職務(wù)無關(guān)。
粗略統(tǒng)計看出,2011年10月前,張杰的買賣承兌匯票生意一帆風順。但自2010年10月之后,張杰向親朋的借款卻大多沒有歸還,其中他曾向同一人借款高達4850萬。
起訴書顯示,張杰除了通過自己控制的9個銀行賬戶吸收資金,還通過18名關(guān)聯(lián)人集資。這18人中,最后一人名叫劉廣英。今年59歲的劉廣英是河北衡水人,張杰案發(fā)時,劉廣英任河北省公安廳治安局局長,副廳級。
2010年10月,張杰在石家莊的一家茶樓里,經(jīng)茶樓老板介紹結(jié)識了劉廣英,“老板說認識了他以后就不用找別人借錢了”,張杰在接受詢問時回憶。
很快,兩人有了第一次合作。張杰的回憶是,當月,劉廣英借給他300萬,利息17%,在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樓下的儲蓄所里辦理,一個半月或兩個月后,張杰還回了351萬。
張杰回憶,兩人的“資金合作”共有5次,每次金額三四百萬,利率在10%-17%之間。
到了2011年2月,這是張杰記憶中最后一次與劉廣英“合作”,他以20%的利息借走700萬,但這次的生意“不順利,賠錢了”。
3個月后,他只還給了劉廣英700多萬本金。而劉廣英告訴他,利滾利,張杰還欠他840萬的利息。
張杰的集資-投資生涯由此出現(xiàn)轉(zhuǎn)折。他徹底被劉廣英的高息壓垮,不再做買賣承兌匯票的生意,但張杰沒有停止吸收資金,按其供述,吸收資金的用途只有一個:拆東墻補西墻,彌補欠劉廣英的窟窿。即便如此,劉廣英手中的借條在張杰自首前已經(jīng)變成了“8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