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小捷:被列強劫掠的文物是要求返還的對象
2014-09-10    作者:曹樹林 王玨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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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10日,第四屆文化財產(chǎn)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在甘肅敦煌召開,這是中國首次就文化財產(chǎn)返還主題舉辦國際性會議。會議就文物返還的各國經(jīng)驗、區(qū)域性合作機制、法律和技術層面問題展開了廣泛的交流和討論。如何更好地讓流失的國寶回家?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接受了采訪。

  國際公約對文物返還的效果有待加強

  記者:圓明園鼠首和兔首銅像回國、皿方罍合體……幾乎每一次海外文物的回流,都會受到極大關注。我們要求返還的是哪些文物?
  勵小捷:目前藏于海外的中國文物,一部分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過正常貿(mào)易途徑出境。這些文物對傳播中華文明,促進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不存在返還問題。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清末至抗日戰(zhàn)爭時期,列強劫掠的文物;二是盜掘、盜竊并走私的文物。這些非法出境文物,是我們要求返還的對象。
  記者:本屆文物返還專家會議的召開,有何背景和意義?
  勵小捷:2014年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年份,今年,國際社會在打擊文物販運、改革現(xiàn)存國際公約方面獲得共識,并取得歷史性突破。在這個重要的歷史節(jié)點,各國專家與代表匯聚中國敦煌,共商文物保護與返還的法律與技術難題,探討文物返還的新手段、新思路與新理念,并將以被盜出境的考古類文物的保護與歸還為主題形成《敦煌宣言》。
  記者:《敦煌宣言》希望在哪些方面更好促進文物返還?
  勵小捷:我們希望通過此次會議形成多方共識,繼續(xù)完善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公約》(簡稱公約),通過雙邊、多邊合作,推進流失文物返還。第一是希望增加公約時間上的溯及;二是希望通過一定方式,使公約對非締約國產(chǎn)生影響;三是希望在考古類文物追溯上能有具體化要求。

  文物返還主要有外交、司法和民間3種途徑

  記者:目前國際上的文物返還,主要有幾種途徑?
  勵小捷:文物返還主要通過外交、司法和民間3種途徑:
  第一,外交途徑,在國際法的框架下開展返還工作。國際社會已經(jīng)制定了一些旨在打擊文物犯罪、促進非法流失文物返還的國際條約。此外,近年來,我國還與美國等18個國家簽訂了關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進文物返還的雙邊協(xié)議。近年來,我國已經(jīng)借助這些國際條約成功地實現(xiàn)了多批珍貴文物的返還。例如,2011年3月11日,根據(jù)中美兩國雙邊協(xié)議,美國國土安全部向中國政府移交在2010年期間查獲的14件非法流失的中國文物,彰顯了雙方執(zhí)法合作的深度。
  第二,司法途徑,在文物流失目的國的法院,通過提起司法訴訟要求返還。盡管國際條約是文物返還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具有無溯及力、僅對公約成員國有效等局限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途徑實現(xiàn)非法流失文物返還。對于證據(jù)確鑿的被盜流失文物,我們在研判相關國家國內(nèi)法的基礎上,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開展文物返還工作。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國政府在英國法院起訴非法將我國3000余珍貴文物走私進英國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數(shù)年訴訟,最終于1998年勝訴,成功追回這批文物。2001年,我國政府通過參與在美國紐約法院的司法訴訟,從美國追索回王處直墓被盜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國政府在發(fā)現(xiàn)一批珍貴被盜的夏商時代文物流入丹麥后,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訴訟并勝訴。
  第三,民間在文物返還方面也具有積極作用,不少愛國人士主動捐贈流失文物,促成許多文物回到祖國懷抱。

  追索流失文物,還存四大困難

  記者:文物返還存在哪些困難?
  勵小捷:旨在打擊文物犯罪、促使非法流失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存在缺失,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第一,公約無溯及力,無法解決歷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第二,公約僅對成員國有約束力;第三,國際公約大都存在適用范圍窄、核心條款含義不清、監(jiān)督機制孱弱等缺陷;第四,公約的執(zhí)行主要依靠各成員國的自主行為。因此,對文物返還而言,國際公約實際效力有限,無法得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
  記者:我國海外文物返還的著力點在哪里?
  勵小捷:第一,積極參與國際立法、推動國際條約的改革與完善。此次在敦煌主辦“文物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就旨在向國際社會發(fā)出中國聲音,表明中國立場,推動國際法律秩序的改革與完善,并為破解中國流失文物返還面臨的難題創(chuàng)造有利的國際輿論和法律條件;第二,做好基礎研究工作與制度建設,為推動文物追索工作夯實基礎。第三,做好文物保護與打擊文物犯罪的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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