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義烏水權交易爭議不斷
專家建議應完善水權交易利益協(xié)調機制
    2007-06-13    記者:鄭黎 石慶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杭州電 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我國首例水權交易工程——浙江省東陽市向義烏供水工程通水已逾一年,關于兩市水權交易問題在當地引起爭議。專家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水權交易的各方利益協(xié)調機制。

水權交易破解市場化配置水資源難題

    浙江省的東陽市和義烏市,同處錢塘江重要支流金華江流域內。東陽市擁有橫錦水庫等兩座大型水庫,水資源較為豐富,每年富余水量超過3000多萬立方米,義烏市水資源則相對短缺,總量僅有7.2億立方米,不到東陽的2/3,隨著義烏小商品城的快速發(fā)展和城市化的推進,外來人口猛增至60萬人,已成為一個中等規(guī)模的新興城市,缺水問題越來越突出。
    2000年雙方經過反復協(xié)商,探索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缺水問題,簽訂了水權交易協(xié)議:一是義烏市以兩億元價格一次性買斷東陽橫錦水庫5000萬立方米水資源使用權;二是確定了綜合管理費和水費,三是供水管道工程由義烏市負責建設。
    據義烏市水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樓海水介紹,經過四年建設,2005年工程通水后,有效解決了義烏用水緊張問題。

利益有差異各算經濟賬

    記者調查中了解到,水權交易雖然是互惠互利的好事,但有關各方卻另有一本賬。
    東陽市部分干部群眾認為這項交易比較吃虧,市水利局一名技術人員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現行土地價格、材料價格、農民賠償費和移民動遷安置等費用,建一個5000萬立方米水庫沒有3.5億元根本拿不下來,有人甚至說,現在出5億元來買水也不干了。
    但義烏方面卻有些不平。市水利局水資源所工程師朱紅斌告訴記者,根據測算,每立方米水庫成本需四元錢,我們出資兩億元購買5000萬立方米的水權是合理的,等于東陽建了一個同等規(guī)模的水庫,沒占東陽的便宜。義烏小商品城的一位攤主說,即使不賣水權,東陽每年也會有幾千萬立方米的富余水量白白流掉。
    樓海水說,其實,義烏花兩億元向東陽買5000萬立方米水權,買的只是一張“水票”,即水的供應額度,通水后我們還要另掏水費,而且5000萬立方米的水權額度必須一年一簽約,以當年享用的實際額度為準,不能轉留給下一個年度。
    意見最大的是地處東陽上游的磐安縣,該縣農民曾在上世紀50年代參加了東陽橫錦水庫的義務投工建設,作了很大的貢獻,當地一些干部認為,現在磐安還要承擔橫錦水庫生態(tài)保護的責任,賣水權的收入卻一分未得,心里很有些不平衡。東陽有關部門曾提出要在上游再建一個引水工程來補充橫溪水庫水源,引起下游另一方嵊州市的抗議,有人還跑到浙江省水利廳去告狀。
    義烏市水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樓海水說,扣除兩億元的水權投入,政府撥給我們的供水工程建設資金是三億元,由于輸水管路大部分地區(qū)要挖隧道,每立方米引水成本達2.46元,而政府核定價格僅為0.70元,這樣下來,成本折舊30年都攤不完。公司要虧本,需政府托底。

需要完善水權交易的利益協(xié)調機制

    省水利廳水政水資源處長祝永華說,按照國際通行的理論和操作實踐,水權可以拿到銀行作抵押,可以流轉拍賣,而東陽與義烏水權交易協(xié)議只是協(xié)商供水的額度與費用,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只是供應商品水的概念。祝永華認為,真正推動我國水權市場建設,應做好一系列基礎工作:一是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取水許可制度,對一個地區(qū)或一家單位、企業(yè)科學評估核定用水量;二是要提高供水的管理水平和檔次,當務之急要建立用水計量系統(tǒng),如果沒有計量核算,水權交易無從談起;三是在此基礎上,逐步制訂相關政策法規(guī),為水權市場交易提供法律依據。
    東陽市水利局總工程師金仁和說:“當初沒有料到,這次水權交易會產生這樣大的反響”。他認為,兩市的供水協(xié)議還有一些需要完善和規(guī)范之處。一是供水協(xié)議上把水價定得過死。當時兩家商定當年供水綜合管理費為0.10元/立方米,其中0.08元是水價基數,這筆費用包含了工程運行維護費、折舊費、大修理費等各種費用,0.02元則為水資源費,這是一個可浮動費用。今后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工、材料等各種成本會發(fā)生變化的,如果水價不定死價,而由每年雙方商定后報上級物價部門批準,也許更靈活更合理些;二是一次性永久買斷不盡合理。當初東陽市曾提出30年或50年的使用期,但義烏不同意,雙方磨了好多回合,后來東陽方面作了退讓。金仁和說,土地批租也才70年,現無限期供水,當地老百姓感情上難接受,有抵觸情緒。
    浙江大學法學經濟學研究所莊道鶴教授認為,從東陽—義烏有償供水引出的爭議來看,水權交易是個系統(tǒng)工程,需作詳細深入的調研,尤其是要考慮流經區(qū)域各地的利益平衡。他認為,水權是在水資源國家所有的前提下,由水行政部門操作的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如果委托地方操作,各地都會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規(guī)范水權交易,需要完善各方利益協(xié)調機制,避免會引發(fā)新的矛盾沖突或不穩(wěn)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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