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開庭審理非法炒墓大案
眾多年老“墓民”仍難討回被騙資金
    2008-01-17    本報記者:趙葉蘋 卜云彤    來源:經濟參考報

  用于埋葬死人的墓穴竟然成為炒賣的商品?1月16日,一起案值6000多萬元的離奇非法經營炒墓大案被檢察機關公訴,在海南定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國家民政部門明確規(guī)定,墓穴不得炒賣。這起炒墓大案是如何編制腳本、粉墨登場的?其中有何值得反思之處?

炒墓騙錢的把戲是如何得逞的?

  從2001年開始,海南泰天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海南省定安縣民政局合作開發(fā)定安福園,經營墓穴。
  這個炒墓的戲碼包裝得燦爛輝煌、大紅大紫。泰天公司所有的宣傳材料均強調:定安福園是定安縣政府立項,省民政廳批準的海南省殯葬改革示范項目,由海南泰天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與定安縣民政局以合作方式建設和經營的永久性合法墓園。  
  當時的定安縣民政局局長王朝棟常到泰天公司“上班”,經常給員工們宣講墓穴的投資前景。泰天公司發(fā)給客戶的《定安福園墓穴使用權證》上,赫然標有“定安縣民政局監(jiān)制”字樣。泰天公司董事長邢永民還擔任著海南省慈善總會的副會長。  
  在2006年11月,因上百名“墓民”前來投訴,記者到泰天公司了解情況,當時的邢永民還振振有詞地表示,定安福園手續(xù)完備,項目已在民政部備案,經民政廳批準,是目前海南省7個陵園中唯一按照民政部“四化”(現代化、園林化、人文化、殯葬文化)標準建設的陵園。每次有關部門領導來海南,省民政廳都會把他們帶到定安福園去參觀。 
  泰天公司在當地媒體廣而告之,許以6%的提成在當地招聘人員推銷墓穴。退休公務員李軍應聘當上了墓穴推銷員。她在筆記中寫道:宣講人員稱,定安福園的墓穴是“原始股”,升值空間很大。購買“投資型”墓穴期滿兩年后,由公司按原價回收,再按銷售價格的20%加付增值紅利,扣除應上交國家的稅費,其余全部歸客戶所有。
  “政府參與合作的項目肯定不會有問題”,許多“墓民”覺得“有底”,就是懷著這樣的信念,加上20%紅利的誘惑,很快造就了一大批“墓民”。墓穴推銷員和他們的親友們紛紛拿出家中多年的積蓄購買最低售價數千元,最高達5萬余元的墓穴“原始股”。
  然而,他們買來的卻是一場噩夢。

活人被墓穴“套牢”?

  國家民政部多次重申“只有持死亡、喪葬證明才能購買墓穴”的規(guī)定,但在海南定安這成了一句空話。 
  泰天公司印發(fā)的《定安福園商品認購說明書》明確地將購買墓穴的客戶分為“使用客戶”和“非使用客戶”(即投資型客戶),規(guī)定“非使用客戶”購買墓穴合同期為兩年,合同期滿時,客戶“提前一個月到公司登記,合同到期后兩個月內,公司辦理好更名過戶手續(xù)!薄叭鐣簳r未有受讓客戶,由公司動用儲備金保證更名,轉讓價格按照當時的銷售價格執(zhí)行。” 
  2004年后,泰天公司出售的“投資型”墓穴先后到期,大批購買墓穴的“墓民”到泰天公司要求返還本金和“紅利”,期待著投資變現。然而遭遇到的卻不僅是紅利無望,連本金都有去無回。公司董事長邢永民要么避而不見,要么見了面就以“公司現在沒錢”“公司正在想辦法,需要再等一段時間”等語搪塞。 
  2006年11月,頭發(fā)斑白、一臉倦怠的李軍對記者說:“兩年多來,我已經到公司找了73次了,但一分錢都沒拿到!2002年,李軍背著丈夫拿出自己的私房錢和退休時單位補發(fā)的住房公積金共4萬余元買了4個“投資型”墓穴,還熱情介紹了7個親友購買了“投資型”墓穴30個,金額近30萬元。
  退休老人尹再生是另一位受害者。2003年5月,他的妻子受朋友鼓動拿出家里近10萬元積蓄買了7個穴位,隨后自己也加入到推銷員的行列,先后鼓動自己遠在內地的十幾個親友買了40個“投資型”墓穴,金額近60萬元。
  目前,墓穴推銷員們處境最慘。自己的本金和“紅利”沒有著落,還要面對親友“騙錢”的懷疑和指責,他們苦不堪言,度日如年,生不如死!澳姑瘛敝胁簧偃擞玫氖丘B(yǎng)老錢或全部積蓄,急需拿錢治病、買房還貸、供子女上學或結婚。
  尹再生說,據他所知,一些家庭為墓穴鬧得要離婚,甚至精神失常,有4個老年“墓民”憂憤成疾,已散手西去。

“墓民”們如何討回養(yǎng)老錢、活命錢?

  “墓民”們開始到處投訴,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們得不到熱情關懷和正面回應,遭遇的卻是推脫、敷衍和冷臉。
  記者曾采訪了定安縣民政局副局長王春良。這位副局長回答說:“你說的這種情況我們已經知道了,泰天公司剛剛成立了一個售后服務部,你去那里了解情況吧!
  2006年11月,在采訪時,海南省民政廳一位部門負責人甚至勸記者說,邢總搞福園也不容易,你們一報道出去,就可能把一個好端端的企業(yè)給毀了。 
  后來經過媒體曝光,公安機關開始立案偵查,由定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安和檢察機關調查表明:從2001年9月開始,被告人邢永民在福園公墓陵園建設尚未完成,在沒有獲得民政部門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就開始對外經營、銷售公墓。從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福園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1998年5月19日轉發(fā)的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的規(guī)定,不要求客戶出具“死亡證”、“火化證”等證明材料、不限定購買數量等方式銷售墓穴,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大肆宣揚投資墓穴的增值價值,將公墓當成一般商品銷售、炒賣。  
  經查明,從2001年至2006年11月30日止,定安縣福園公司銷售墓穴數量5227個,金額6681萬余元,總共有2081戶買主。  
  起訴書稱:“福園公司在未獲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開始對外進行銷售公墓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定安福園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邢永民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在,法律程序已經啟動,但還有一件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目前還沒有著落。當時,炒墓戲碼的編創(chuàng)者很聰明,他們詐騙的對象多是一些垂垂老者,這些“墓民”年老體衰,抗爭力微弱。炒墓的策劃者將可能面臨即將到來的法律懲處,但這些衰老的“墓民”們,在他們有生之年,還能等到討回他們養(yǎng)老錢、活命錢的那一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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