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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作者:散人 來源:南方報業(yè)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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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報道,某民工因不滿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駁回其討薪訴求,一怒之下,拆走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招牌,并徒步一個多小時將招牌帶回家。兩地相隔千里以上,關于討薪是否合理,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的處理是否合理,我是無法作出判斷的。關于這個事件,我只有一個地方比較好奇:該民工把招牌拆下拿回家后,把這東西放在哪里了?
要是放到自己房子里最多算個擺設,要是這位老兄一怒之下把這招牌掛到了門口,確實就如仲裁院林院長所稱,“這肯定是一個政治事件!”
政治這事情很奇怪,雖然跟我們每個人都有關系,但不是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意見。比如說這事,放在屋子里就算泄憤,掛在門上才能算政治事件。但既然人家院長說是政治事件,我們就按照政治事件來思考一下吧。
把招牌掛在門上,這當然就表示自己這里成了仲裁部門,表面上說就成了政府機關,我們都知道,政府機關不是這么做就可以成立的,如果這樣做的話,按照“文革”的說法,這叫做“篡黨奪權”,確實屬于政治事件。萬一要是哪位不開眼,真以為民工的小破屋是勞動仲裁部門而進去的話,這罪名可就鬧大了。
能讓一個民工成為政治事件的主角,我想不外乎兩個原因:一個是仲裁方面確實有不太合理的地方,另外一個方面是我們這里對于法律的裁判始終不夠尊重。仲裁不合理的地方?jīng)]什么可說的,因為離得比較遠,沒有辦法了解情況,但對于法律的最終裁定不夠尊重倒可以說上兩句。
一般來說,在其他法治比較完善的地方,大家都有一種愿賭服輸?shù)墓沧R。那就是如果我這官司最終審判結果下來,我也就認了,咱們到這里為止,下次有事再說下次的。在我們這里,很多人并沒有這個習慣,而是覺得只要自己受到了冤屈,就一定要把官司糾纏下去,甚至可以使出各種手段來糾纏。
當然是可以指責一下這些所謂的“纏訟者”的,但事情到這個地步總是有原因的。就我簡單的常識所知,法治意識的培養(yǎng),固然要加強教育,但更多的是要在實際生活中看到法律的公正執(zhí)行與判決,并且可以知道一旦自己感覺被冤枉了,到什么法律程序結束后,事情就不可挽回了,簡單地說就是有個制度保證。
但這種制度保證我們這里好像沒有完善,上訪制度就是這么一例。上訪制度的存在,只能證明人治始終可以干涉法治,所有覺得自己被冤枉的人都還希望碰上個青天大老爺。有這樣的環(huán)境,纏訟就肯定是一種必然。至于法律是不是被公正地執(zhí)行了,倒還是第二位的。
但我們也應該承認現(xiàn)在還是有進步的,至少這位就沒有去上訪嘛,而只是干了一個“準政治事件”而已。這事情當然要抓緊解決,不然這種準政治事件有可能造成這么個現(xiàn)象:所有的政府招牌都懸掛在居民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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