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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記者:吳俊 來源:經(jīng)濟(jì)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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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電
東莞的李先生當(dāng)“拼車族”卻被人搶走了汽車,法院還判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李先生于2005年6月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盜搶險”等險種,對于所投保的汽車的用途,雙方約定為“家庭自用”,保險期為一年。2005年11月3日,李先生駕車途中遇到4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車,并聲稱會付給他25元作為“加油費”。李先生同意了,不料4名男子上車后將車搶走。
東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李先生的行為屬于營業(yè)運輸,其行為增加了車被搶的危險程度,且實際導(dǎo)致了汽車被搶,因此保險公司可免責(z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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