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刑點:問題不止是官民不平等
    2007-01-31    勞力    來源:檢察日報

  同是侵財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起刑點是5000元,而普通公民盜竊的起刑點則是500元。就此,國家社科規(guī)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在《人民論壇》刊文指出,在同樣數(shù)額下,貪污受賄罪犯罪人比盜竊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點還高于后者,顯然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人民論壇》2007年第二期)。

  可以說,王明高點中了我國刑法不公的“命門”。其實,我國刑法關于起刑點的規(guī)定存在許多問題,遠不止官民不平等一個方面。
  顯然,在犯罪起刑點上,集中暴露官民不平等的當屬貪污受賄罪和盜竊罪。這兩類罪雖然構成要件有所不同,但仍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都是侵財犯罪,其目的都是將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手段都包括秘密竊取等手段。所不同的是,貪污受賄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是普通公民。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單以犯罪數(shù)額為標準決定起刑點的話,那么,兩罪的起刑點理所當然應當一致,而不應當一高一低,有所不同。如果有所區(qū)別的話,那么按照我國法律長期堅持的“公共財產優(yōu)先保護”和“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從重處罰”的原則,也應當對貪污受賄犯罪的起刑點規(guī)定得更為嚴格才是。而現(xiàn)實情況卻是,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反而從輕處罰,侵犯公共財產的犯罪反而從輕,其起刑點是普通公民盜竊同類財產數(shù)額的十倍,是明顯的官民不平等。
  我國刑法中的這一現(xiàn)象,嚴重違反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客觀上形成了官員特權,給人以“官官相護”的不良印象,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公平和權威,事實上也不同程度地縱容了官員的腐敗犯罪,使得一些官員不能堅持“不以惡小而不為”原則,心存僥幸,一步步由小貪變大貪,最終走向罪惡的深淵。在整體推進反腐進程的時候,我們需認真全面地反思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筆者完全同意王明高的觀點,支持其改革呼吁。
  需要指出的是,就整體而言,我國刑法的起刑點問題遠不止于官民不平等,在許多犯罪起刑點確定的主體和程序上也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其具體表現(xiàn)之一是,起刑點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而是由司法機關確定;之二是犯罪起刑點的確定沒有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公眾參與度低。
  在我國,許多犯罪的起刑點根本不是由刑法直接規(guī)定的,而是由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決定的,有的犯罪如盜竊罪的起刑點甚至是由各省級司法機關確定的。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犯罪和刑罰應由法律規(guī)定。起刑點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區(qū)別罪與非罪界限的基本標準,起刑點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某一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給予行政處罰還是給予刑事處罰的重大原則性問題,它不同于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司法機關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決定處罰輕重的情況,因此,起刑點應當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不應交由司法機關決定。
  另外,凡是以犯罪數(shù)額作為起刑點的標準的,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在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確定起刑點數(shù)額。這既是尊重公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fā)揚民主的需要,也是集思廣益,消除起刑點不合理,防止出現(xiàn)法律不公的重要途徑。在這方面,個稅起征點的立法聽證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值得在確定起刑點時參考借鑒。
  總之,我們不僅要高度關注官民犯罪起刑點的不平等問題,還要從整體上關注眾多犯罪的起刑點確定的公平合理和正當程序問題,以便在修改刑法時一攬子解決起刑點的缺陷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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