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賠錢輕判”并非不可
    2007-04-23    傅達林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近日,在海南省刑事審判座談會上,有關負責人透露了該院“主動賠償可從輕量刑”的作法,“輕微刑事案件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對被告人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這不由得讓人聯(lián)想起不久前廣東東莞兩級法院“賠錢從輕判決”的報道。由于輿論的曲解,東莞法院的作法招致諸多批評。
  單從法律層面上分析,上述法院的作法其實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我國刑法中有關于從輕、減輕和免于處罰的情節(jié)性規(guī)定。所以,對于輕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認罪悔過,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對其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從傳統(tǒng)刑事審判來說,一個人殺了人,法院代表國家判處殺人者“償命”,如此正義便實現(xiàn)了。在這種簡單的正義運算下,刑罰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對造罪者的懲處來彰顯社會正義,而忽略了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救贖。到了20世紀70年代,刑事和解、辯訴交易、行刑社會化等措施紛紛推出,各國開始探索一種旨在彌合造罪者與被害人受損關系的罪犯復歸之路。這種旨在“重修受損”的司法運用,有利于消除積怨、促進和諧。
  當然,人們擔心這種刑罰的靈活運用會受到金錢的腐蝕,這并非沒有道理。正因為如此,法官無論是對法律條文的適用,還是對自身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都務必做到: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必須取得受害人同意,不能違背其意愿強制施行;必須恪守中立,不能從中牟取任何私利。
  相關稿件
· [議事壇]名人要為虛假宣傳承擔責任 2007-04-16
· [議事壇]民警在醫(yī)院任職有損公權中立 2007-04-16
· [議事壇]給公眾通向環(huán)保的法律路 2007-04-09
· [議事壇]縣法院為何審不了縣政府 2007-04-09
· [議事壇]經(jīng)濟犯罪免死條件尚不成熟 200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