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考后,吳某被某大學錄取。該校將錄取通知書交郵后,由于郵政部門工作失誤,使吳某沒有及時收到錄取通知書。當吳某匆忙趕到該校報到時,該校以已超過報到時間7天為由,拒絕接收,認為延誤報到時間是郵政部門失職所致,與其無關。學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應該承擔。 一方面,學校招生是一種具有一定行政性質(zhì)、特殊的民事行為。學校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確定其招生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是一種要約,考生根據(jù)學校要求填報志愿則屬于承諾,二者之間形成了一份完整的民事合同,從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學校而言,其義務之一就是對符合標準并決定錄取的考生,必須確保錄取通知書按時送達。遲延收到錄取通知書致使無法按期到校報到,對考生來說是一種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拒收考生,實際上就是讓無過錯的考生承擔學校未及時送達錄取通知書的責任,明顯于法無據(jù)。 另一方面,學校將錄取通知書交郵,屬于委托代理。郵電局代為送達給考生,是根據(jù)學校交郵而實施委托行為。很明顯,學校是委托人(被代理人),郵政局屬受委托人(代理人)!睹穹ㄍ▌t》第六十條規(guī)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庇墒怯^之,郵政局未按時將錄取通知書送達到考生的行為,也就是學校的行為,其責任必須由學校承擔。當然,學校在承擔責任之后,有權追究郵政部門的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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