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銷贓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
    2007-10-26    本報記者:程紅根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6年10月至2007年春節(jié)前,刑滿釋放人員、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無業(yè)人員吳宏與河南省伊川縣無業(yè)人員張暉二人,在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天誠洗車行”做技師。期間,吳宏與刑滿釋放人員董迎飛商量,決定利用吳宏接觸汽車比較多的機會去偷車,由董迎飛負責銷贓。后吳宏將準備偷車的事情告訴了張暉,張暉表示同意。
  隨后,張暉、吳宏利用工作便利偷配了被害人張某的本田雅閣3.0轎車的鑰匙。2007年3月2日,吳宏、張暉尾隨張某至鄭州市中原區(qū)德豐園洗浴中心院內,利用偷配的鑰匙,將張某停放在此處的本田雅閣3.0轎車盜走。然后,董迎飛聯系被告人朱新奇,讓其為該本田轎車尋找買家,朱新奇又聯系了李震云(另案處理)讓其尋找買家。李震云聯系的買家以24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買走。
  2007年4月,吳宏、張暉、董迎飛、朱新奇4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盜的本田雅閣3.0轎車被追回。經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評估鑒定中心鑒定,該本田雅閣3.0轎車價值1625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宏、董迎飛、張暉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新奇明知是盜竊的機動車而介紹買賣,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吳宏、張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董迎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吳宏、董迎飛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二人在刑滿釋放后的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盜竊罪,故二人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朱新奇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宏、董迎飛、張暉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分別并處罰金;對朱新奇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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