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每周質(zhì)量報告》去年3月報道了河北省晉州市海龍棉織廠生產(chǎn)“毒毛巾”的事件,后經(jīng)檢驗,該廠毛巾雖然不合格,但并未含強致癌物質(zhì)。海龍棉織廠隨后對央視提出侵害名譽權(quán)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認定商品生產(chǎn)者有必要容忍公眾以及媒體對其作出的苛刻批評,終審駁回海龍棉織廠的訴訟請求,央視報道失實卻被判免予道歉。(5月6日《京華時報》)
的確,媒體不是審計署不是中紀委,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準確報道,社會應盡可能地容忍媒體的苛評——但站在公正旁觀者的角度我又知道,寬松并不意味著不受法律約束,不意味著明明有錯卻連聲歉都不用道,更不意味著受害者必須容忍你的錯誤造成的傷害。媒體有輿論監(jiān)督權(quán),民事主體有名譽權(quán),前者并不高于后者,不顧失實和侵權(quán)而一味為別人設置“容忍苛責”義務是不正當?shù)摹H绻浾摫O(jiān)督的“寬松”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既不會有公信力,更會形成一種可怕的權(quán)力。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不僅不會讓公眾產(chǎn)生正義伸張感,反而傳播了一種恐懼感:媒體報道失實竟可不用擔責和道歉,媒體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不就可以隨便誹謗公民和企業(yè)了? 法院判決的言下之意是:既然產(chǎn)品本身有質(zhì)量問題,那央視隨便怎么報道和批評都沒有錯;既然是個壞人,那就可以隨便侵權(quán)了——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是個壞人,壞人的權(quán)利也應該得到保障。我是個偷東西的壞人,你就偷竊之事再尖銳再苛刻的批評都可以,但你不能違背事實地說我是個“強奸犯”或“殺人犯”,那就是誹謗。人家明明只是產(chǎn)品不合格,但你卻報道說人家產(chǎn)品中含致癌物質(zhì),當然是侵犯了別人的名譽。 法院繼而認為: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企業(yè)應對媒體的苛責予以必要的容忍——這純粹是一個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判斷。從法律上講,“公眾利益”是不能作為免責之抗辯事由的,因為公眾利益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什么事情不能和公益掛上點兒鉤?那樣的話,媒體不是就能以公益的名義隨意侵犯公民的名譽了? 法院認為企業(yè)應該容忍媒體的苛責——我很反感這種為別人設置“容忍苛責”義務的思維,為什么別人必須容忍你的苛責呢,你為什么不能設身處地顧及一下別人被苛責的感受呢?即使企業(yè)有義務容忍媒體的苛刻的批評——那也只是容忍“批評”而已,可央視稱該企業(yè)的產(chǎn)品中含強致癌物質(zhì),這顯然不屬于“批評”,而是給別人的產(chǎn)品強加一個并不存在的罪名,這是別人不能容忍的。即使企業(yè)有寬容的義務,但也只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企業(yè)可以自由地選擇寬不寬容,別人不能強迫他們寬容。 再退一步,即使企業(yè)應該容忍這種“苛評”——但既然事實證明央視的報道失實了,央視的報道有錯,有錯就應該道歉,這是一個社會起碼的道德底線,法院怎么能支持一個犯錯者不道歉呢?出于媒體的道德自律,即使別人原諒了你,你自己也不能原諒自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