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救災捐贈的諾言應當兌現(xiàn)
    2008-05-23    作者:謝兼明 鐘文春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2008年初,我國南方幾省遭受了50年不遇的特大冰凍災害。災難面前,全國各地友好城市、愛心企業(yè)、愛心人士紛紛解囊,積極提供援助。在賑災義演晚會上,某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愿在五日內捐款人民幣15萬元幫助災區(qū)渡過難關。但此后,運行良好的該公司經(jīng)催告一直未能履行自己的諾言。2008年5月16日,該地慈善會遂將某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責令及時交付贈款。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慈善會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一旦作出承諾就應當及時兌現(xiàn)捐贈款。
  捐贈人答應無償捐贈具體金額的款項,接受捐贈人接受了捐贈人捐贈的意思表示,就在捐贈人與接受捐贈人之間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此后,雙方就應當按照法律及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首先,捐贈人依法不能解除已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8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捐贈人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得單方面擅自取消捐贈的。
  其次,具有救災性質的贈與合同,因其性質的特殊性,贈與人一般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的“救援捐助”明顯具有救災的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依此法律規(guī)定可知,該贈與合同是不允許撤銷的。
  第三,本案不存在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193條第1款、第195條分別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本案的贈與人是一個企業(yè)法人,且本案贈與未附義務,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也未顯著惡化,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以上情形。
  第四,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受贈人依法有權要求交付!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币虼,市慈善會作為接受捐贈的代表方,在某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自己諾言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要求交付善款以及法院判決該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及時交付捐款,都是合法的、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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