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假報廢車肇事誰來擔責
    2008-06-06    本報記者:賴雨晨    來源:經濟參考報
  車輛已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卻在之后發(fā)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實際駕駛人也并非車主,到底誰應為此次事故擔責?
  2005年1月24日,王某駕駛超載的粵YA5269號大貨車,在佛山市三水區(qū)附近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倒并碾過受害人李某,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王某立即摘掉肇事車輛車牌逃逸。王某后被判刑并被起訴索賠,但他主張真正的車主另有其人,車主也應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肇事粵YA5269號大貨車的登記車主是周某。2000年左右,肇事司機王某向周某購買此車,但雙方未到車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該車實際支配人是王某。周某還強調,他已于2004年12月31日將該貨車申請報廢,佛山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也在同日接收了該車,因此,該車已不是他的合法財產,也不在他掌控范圍內,他與該交通事故案件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進一步查明,肇事車輛“報廢”時,是王某用另一輛車掛了粵YA5269牌照,并偽造發(fā)動機號、車架號交去報廢,真正的粵YA5269號車則被其留下自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某作為肇事車輛注冊登記的所有人,賣車后遲遲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在事故發(fā)生前夕辦理報廢的過程中也沒有盡到所有人對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義務,對該車繼續(xù)營運中造成事故的民事責任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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