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施救者造成損失不應賠償
    2008-07-04    作者:顏東岳    來源:經濟參考報
  劉某因交通肇事身負重傷,而肇事司機已逃之夭夭。凌平在下夜班回家途中見狀,立即將奄奄一息的劉某送到醫(yī)院搶救,直到其脫離危險并叫來其親屬才離開。不料,近日,已經治愈的劉某突然找到凌平,說凌平為搶救而抱他時,可能方式不對或沒有注意他衣服口袋里有東西,致使其一只價值5000 余元名牌手表丟失。因交警部門無法找到肇事司機,而凌平因見義勇為得到了社會的肯定和表揚,就應當賠償其損失。
  凌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確定某一民事行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考慮該行為是否得到了社會的肯定和表揚,而是必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三個原則,即: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其中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所造成的損害無過錯,但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可能,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并沒有過錯卻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guī)定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但僅僅局限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產品缺陷、高度危險作業(yè)、環(huán)境污染、地面施工、飼養(yǎng)的動物等致人損害案件。
  本案中,損害是由于司機的肇事所引起、造成,不屬于當事人“ 都無過錯”,也不屬于產品缺陷等致人損害案件,故不能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同樣,根據(jù)侵權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也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凌平的見義勇為符合社會公德,為社會、法律所提倡,不屬于違法行為。其次,凌平對手表的丟失并無過錯。由于人命關天,決定了當時只能是、事實上也已經是一心救人,根本不希望或放任造成劉某的財產損失,也不存在應當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劉某的手表有丟失的可能。
  在凌平不具備違法行為、過錯的情況下,即使劉某的損失客觀存在,即使該損失與凌平的施救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凌平都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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