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賭場“出老千”應是詐騙罪
    2008-07-11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張某、陳某、李某、鐘某均是本地的個私業(yè)主,由于生意上的往來,相互之間逐漸有了交往,最后成了賭桌上的老朋友。自2006年底以來,賭籌不斷加大,張、陳、李三人也總是贏少輸多,而鐘某則陸續(xù)共從他們三人手上贏得7萬余元。為挽回損失,張、陳、李三人經(jīng)過合計后采用作弊的方法,又從鐘某手上贏回5.4萬元,每人分得1.8萬元。后來,因被人舉報,在一次賭博的過程中張某、陳某、李某、鐘某被公安機關逮了個正著。在審訊中,張某、陳某、李某主動交代了賭場“出老千”的事實。最后,法院對三人賭場作弊“出老千”的行為以詐騙罪進行了定罪處罰。張、陳、李三人認為,賭場作弊的行為仍屬于賭博罪,不應以他罪給予定罪科刑,因為該行為是以前賭博行為的繼續(xù)。
  三人賭場作弊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
  張、陳、李三人賭場作弊的行為,不符合賭博的行為法則。賭博是指以用斗牌、擲骰子等形式,靠機會和運氣獲取錢財?shù)男袨,在這種行為法則之下,參賭者在符合輸錢規(guī)則的情況下自愿地將自己的錢財拿給贏家。而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本案中,張、陳、李三人在賭場上贏取鐘某的5.4萬元,是采用了作弊使鐘某不知情的方法。在這被蒙蔽的情況下,鐘某雖然表現(xiàn)為“自愿”把錢輸給了張、陳、李三人,但其實是不自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shù)氖茯_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界定的賭博罪俗稱為“圈套型賭博罪”。構成“圈套型賭博罪”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設賭者設置了圈套誘騙本無參賭意圖的他人參賭!八恕痹瓱o賭博的意思,只是在設賭者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之后,看到有利可圖才參賭的。二是行為人設置圈套的地點是在人流較多的公共場合,如車站碼頭、鬧市等;三是行為人誘騙的對象為不特定人群,如行人、游客;四是賭資較小。
  從本案來看,鐘某本身就有賭博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參與賭博是鐘某自己自愿、主動的,不存在別人設下圈套誘騙之下才起意賭博的問題。張、陳、李三人在賭博的過程中雖然也采取了欺詐的方法,且可能也存在誘騙壓賭的問題,但其欺詐、誘騙的對象為早已特定的鐘某,而不是針對不特定的人群。因此,張、陳、李三人賭場作弊的行為,不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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