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呼和浩特電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滿洲里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韓某身為駕校教練,在學員練車時未能保證行車安全,而被判決犯交通肇事罪。 2007年9月8日,擔任滿洲里市某駕校教練員的韓某帶領杜某等13名學員,在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qū)硅廠附近練習駕駛技術。當學員杜某駕車時,教練員韓某在副駕駛座位上負責監(jiān)護。杜某開車由一擋逐漸增至四擋后,教練員韓某讓其靠邊停車。杜某向外手打舵并踩剎車,韓某見車要駛出路面,便向里手打一把舵。此間,杜某松開剎車致車輛側翻,造成教練車上學員1人死亡、1人輕傷、11人輕微傷的后果。案發(fā)后,韓某所在單位某駕校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22萬元。同時與其他受傷人員亦達成協(xié)議。 滿洲里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身為機動車教練員,在教學員駕駛技術時,未能確保行車安全,其行為不但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亦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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