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飲酒發(fā)生死亡 酒友有無責任
    2008-10-31    本報記者:孔博    來源:經濟參考報
  今年2月25日,陳某灣在東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請朋友吃飯,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潤及周某華。其中,周某華與周某潤是親戚關系,與陳某灣、莫某均是朋友關系,與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識。當晚約7時開始吃飯飲酒,約9時結束,13人共飲了自帶的白酒9斤,每個人的飲酒量比較均勻。晚宴結束時,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發(fā)現(xiàn)周某華醉酒了,便一同用車送周某華到周某潤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華酒醒后再送其回家。到周某潤家后,莫某均、周某潤將周某華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潤家休息的情況分別打電話告知了周某華的父母和妻子。約11點半,陳某灣、莫某均見周某華無異常,便回家了。次日凌晨3時左右,周某潤發(fā)現(xiàn)周某華沒有了鼾聲,覺得有點不妥,便讓女兒打120、110,并通知周某華的家人及陳某灣、莫某均。醫(yī)護人員趕到后,對周某華進行了搶救,然而周某華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驟停,經救治無效死亡。
  周某華的妻子古某媚及其父母、女兒提起訴訟,主張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只是在周某華酒精中毒發(fā)生惡化之后才電話通知周某華家屬稱周某華酒精中毒,也未盡到悉心照顧的義務,導致周某華錯過了搶救的時機,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東莞中院二審認為,相關證人證實當晚沒有勸酒和強迫周某華喝酒的行為,而古某媚等人根據推斷主張當晚應當有勸酒和強迫喝酒的行為,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采信。陳某灣和莫某均在周某華被送到周某潤家后,將周某華交由周某潤及其家人照顧,陳某灣、莫某均的行為符合常理,并無不當。周某華在周某潤家中,是否得到悉心照顧的問題,應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不能以醫(yī)生的標準來要求。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三人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均無過錯。而周某華本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周某華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東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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