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局長低價購房是投資還是受賄?
    2009-03-27    本報記者:裘立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位時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房,自以為這樣“投資”收錢的浙江省蘭溪市糧食局原局長徐有芝沒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被定罪。
  今年62歲的徐有芝,1993年5月開始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1996年5月兼任蘭溪市糧食局下屬企業(yè)國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擔任蘭溪市糧食局調研員,2007年12月退休。去年5月,蘭溪市檢察院從群眾舉報的線索深挖發(fā)現徐有芝涉嫌受賄,依法以受賄罪對他立案偵查。
  在法院審理時,徐有芝雖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買房是正常的投資行為,甚至對收受旅游費等收錢方式也認為“很正!保粯嫵墒苜V犯罪。一時間,當地爭議紛起。
  蘭溪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下屬單位土建工程承包商處以6萬元價格購買價值9.18萬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身為局長的徐有芝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下屬糧管所以25萬元的價格購得一處價值41萬余元的營業(yè)房,以“協(xié)議”方式非法收受16萬元的國有資產,且在購買該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轉賬支票形式賄賂6萬元。法院均認定為典型的“交易型”受賄。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屬單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費為3000余元的韓國旅游和收受1000元美金。1995年至2007年間,徐有芝以逢年過節(jié)和家中紅白喜事等為由,收受多名請托人所送人民幣7萬元也被認定受賄。對徐有芝逢年過節(jié)收受的禮金禮卡8000元法院認為是非法所得依法給予沒收。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退出的受賄款32萬元、美金1000元、非法所得8000元,上交國庫。
  蘭溪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吳小芳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犯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解釋及刑法對于受賄犯罪構成的立法精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受賄論處。徐有芝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他受賄數額按照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檢察機關的指控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相關稿件
· 華商盛世成長梁永強:優(yōu)選成長 布局長遠 2009-03-23
· 浙江省東陽市審計局局長公款按摩被查處 2009-02-20
· [議事壇]受敲詐的局長為何不報案 2009-02-13
· 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在珠海召開 2009-02-06
· 局長憑啥大鬧考場 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