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的理解有歧義怎么辦
    2010-08-04    作者:周玉文 徐德發(fā)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案情:

  黃某在今年2月份買了一幢臨街商住兩用樓房的一樓使用面積40平方米的一間商鋪用房,本打算是自己經(jīng)營用。但由于一時找不到合適的經(jīng)營項目加上兒子結(jié)婚也急著用錢,于是黃某就決定先出租一段時間。今年3月初,黃某與經(jīng)營油漆的個體工商戶林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其主要內(nèi)容是:“黃某將其所有的使用面積40平方米的商鋪一間出租給林某經(jīng)營油漆用,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交12000元,后2年交13400元。”
  合同簽訂后的第三天,黃某發(fā)現(xiàn)《房屋租賃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中的“后2年”后面少寫了一個“年”字,全文應(yīng)當是“后2年年交13400元”。因為雙方當時商談的結(jié)果是是第一年每月的房租金是1000元,后2年每月的房租金是每月1200元,黃某在寫的時候一時疏忽就少寫了一個“年”字。當黃某向林某提出修改合同,將少寫的“年”字填寫上時,林某說什么也不同意,還說這合同白紙黑字并且也沒有歧義怎么能隨便修改,我們都要按合同執(zhí)行。
  無奈之下,黃某訴訟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中的含義是“后2年每年交13400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分析:

  本案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是一個合同的法律解釋問題。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中的某一條款理解發(fā)生分歧又不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時,請求法院對有分歧的合同條款作出含義明確的解釋。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25條關(guān)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yīng)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guān)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的規(guī)定,當合同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情況下,首先根據(jù)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即合同所用文字的字面意思理解,如果字面意思仍然不清楚或者雖然清楚但卻嚴重違背常理的情況下,再尋求其他解釋方法確定其合同條款的含義。
  本案原、被告雙方訂立的這份《房屋租賃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的約定,其字面意思應(yīng)當說是清楚明白的,就是后2年共交租金13400元。但如果這樣理解又是明顯違背常情常理的。因為從一般情況來看,因為在房屋承租的第一年一般要進行必要的裝修,出租人往往在租金方面會有一定的讓步,由于我國房屋租賃價格總體趨勢是上漲的,雖然在三、四年的這樣比較短期房屋租賃價格是固定不變的情況居多,但房屋租賃越往后價格適當升高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而本案的這份《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價格卻是下降的,而且是后2年價格比前1年價格下降幅度幾乎是一半,這樣的房屋租賃是不正常的、是很離譜的。因此,本案的合同解釋是不能使用字面意思來解釋和理解的,而應(yīng)當根據(jù)合同的有關(guān)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根據(jù)原告舉證證明合同訂立的過程來看,其所說的他在書寫時在“后2年交13400元”的“年”字的后面少寫了一個“年”字是比較可信的,“后2年交13400元”應(yīng)當解釋為“后2年年交13400元”,即每年交13400元。
  因此,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被告林某上訴期間沒有上訴,現(xiàn)在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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