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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規(guī)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堅決扭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政府工作報告》中“規(guī)范灰色收入”的說法引發(fā)了代表委員們的疑問。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規(guī)范灰色收入”是否要將灰色收入合法化?很多代表和委員認為,報告中“規(guī)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欠妥。有代表認為,可以改成“合理規(guī)范工資以外的收入”、“杜絕灰色收入”,或直接從報告中將這句話刪除。(據3月7日《新京報》)
所謂“灰色收入”,是指那些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的收入,既不“黑”也不“白”。為什么會出現這樣一種說法呢?因為社會上出現了那些似乎合法又似乎不合法的收入,收的人說不清道不明,官方也不給明確的結論,于是就出現了這種一種含混不清的說法。
在法治社會,所有行為都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不存在第三種狀態(tài)。任何一種行為,它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不合法的;說某種行為是“灰色行為”,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是非;闹嚨。非黑即白,沒有違法就是合法,必須進行“二分”式的判斷。對待“行為”如此,對待“收入”也應該如此。實際上,獲取收入也是一種行為,必須給出明確的說法。因此,“灰色收入”本來就是不應該存在的,因為它的實質就是不分“黑”與“白”,在合法與不合法之間辟出一個中間地帶。
那么,如何分辨收入的“黑”與“白”呢?說難也不難!胺o禁止,即為合法!边@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同理,凡是法律或規(guī)定沒有禁止的收入,也就是合法的。比如,如果有規(guī)定禁止醫(yī)生收取“紅包”,那么“紅包”就應該歸入“黑色收入”,亦即非法的,而不能算是“灰色收入”。
不可否認,有些收入的性質判斷起來確實不太容易,比如紅白喜事中的禮金,往往被歸入“禮尚往來”,但隨禮者中常常有很多下屬或行政相對人等等。這些人送的禮金是否合法,確實不太好界定,但也不是無法劃分。只要想分出個黑白,還是有指標可循的,比如收禮的人是不是掌握公權力的人?送禮人與收禮人之間有沒有親屬關系?雙方之間是否發(fā)生過業(yè)務往來?……等等之類。
誠然,由于界線和標準非常模糊。自由裁量的空間會非常大,因此,在界定“灰色收入”的時候很可能產生爭議,但即使如此,也必須一分為二,因為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只有兩個選項,即“黑”與“白”——不作判別,就是逃避,就是不作為。
認可“灰色收入”,就是認可黑白不分;認可黑白不分,就是認可不負責任。如果在“黑”與“白”之外允許“灰色”的存在,那么它就可能成為一個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裝。因此,對待灰色收入,政府既要正視,更要分辨清楚。如果是合法的,就應該被認可并依法納稅;如果是不合法的,就應該被取締并予以懲處。我認為,在法治政府的詞典中就不應該有“灰色”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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