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和創(chuàng)新的手段減少社會矛盾
2010-09-30   作者: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京報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進行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提出了“三個最大限度”和“四個注重”,作為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新思路。
  “三個最大限度”是著眼于最大限度激發(fā)社會創(chuàng)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八膫注重”一是注重從源頭上減少矛盾,二是注重維護群眾權益,三是注重做好群眾工作,四是注重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
  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之所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伴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增長,各種內部矛盾凸顯的現(xiàn)實。
  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一方面源于經(jīng)濟體制和社會結構日益變動導致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利益格局調整和利益訴求分化的結果。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更有社會管理思維滯后、管理機制落伍的因素!白⒅貜脑搭^上減少矛盾”,實質上是要解決,政府在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管理、服務職能之間的脫節(jié)問題。
  這個問題非常迫切。在長期追求地方發(fā)展和財富增值的過程中,一些地方管理者對普通群眾的財富保障和社會權利的忽略幾成思維習慣,不僅如此,還借用“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名義,將不恰當?shù)纳鐣芾矸绞焦潭ɑ、格式化下來。由此混淆了對抗性矛盾和非對抗性矛盾的界限,模糊了民眾捍衛(wèi)基本權利與維穩(wěn)的內涵!皥猿职炎顝V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使各項決策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實質上就是要糾正這種不良傾向。
  伴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和價值多元化,社會治理實際上已經(jīng)進入這樣一個階段:政府不可能,也無必要包攬一切訴求。這一新變化所要求的,正是胡錦濤所指出的“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要提高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能力”。如今,植入公民參與治理社會的機制已是可行之路。如能給民間組織以更大的信任和空間,必然會激發(fā)民間參加社會治理的熱情。比如,民間慈善、公益組織的成熟與發(fā)展將大大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令社會更和諧。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必須要遵守法律、信仰法治。胡錦濤指出,“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到社會管理各領域和全過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依法保護群眾權益。”這段話實際上是把法律當作解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手段,將一切矛盾的解決和保護民眾的正當利益都納入法治渠道之中。
  “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切中了當下很多社會矛盾的要害。實際上,低層次的社會管理容易激發(fā)一系列不必要的社會矛盾,造成類似唐福珍、徐林東和宜黃鐘家式的不應該發(fā)生的慘劇。而每一次類似的事件,對于社會和諧因素都是一種損耗,對于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都是一種破壞,對于社會心態(tài)的健康都是一次誤診。而一些影響惡劣的社會事件,很多都是因為一些基層政府或官員不尊重法律,不依法行政造成的!坝梅墒侄谓鉀Q矛盾”就是用法治解決矛盾,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社會公平與正義。
  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從根本上說也是能否實現(xiàn)胡錦濤此前首提的“包容性增長”的問題。“包容性增長”就是共享性增長,是各利益群體協(xié)調的、注重社會領域發(fā)展的增長。從這個角度說,找到處理存量和增量的內部矛盾的正確模式,是實現(xiàn)“包容性增長”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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