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行政之手不宜直接干預房價
2010-11-10   作者:楊紅旭(房地產(chǎn)研究人士)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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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11月9日刊發(fā)報道稱:有關部委正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當房價出現(xiàn)較大幅度上漲時,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物價部門有權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銷售價格,如直接限制企業(yè)利潤水平、直接限定銷售價格等。這一消息在早就不平靜的房地產(chǎn)市場再投一塊巨石。
  目前尚不知此消息的可靠程度。若報道所述措施真的出臺,相信會引發(fā)強烈爭論。眾所周知,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價格規(guī)律是最重要的市場規(guī)律和“無形之手”,通過價格波動調節(jié)商品供需,進而較有效地調配社會資源。只有在計劃經(jīng)濟條件下,政府才會大面積地管制商品價格。如果通過行政手段直接干預房價,會否對商品住宅的市場機制造成損害呢?
  答案是確定的。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觀察,我國至今還保留著物價管理部門,這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遺留物。在特殊市場形勢下,對于部分商品價格進行適度的臨時性管制,并非全無是處。尤其是那些直接涉及民生的生活必需品。比如近日七部委緊急下發(fā)通知,要求穩(wěn)定棉花市場價格。
  然而,大家有沒有聽說過物價部門干預過股票價格?肯定沒有。股票、債券、黃金等皆為資產(chǎn),資產(chǎn)價格與民生無關,所以就不必進行硬性干預,只需通過印花稅等經(jīng)濟手段調控即可。住房兼有消費品和資產(chǎn)品的雙重屬性。在被當做消費品時,有關方面只需在“市場失效”時對住房市場進行調控,近幾年國家穩(wěn)定房價的政策即是如此。在被當做資產(chǎn)品時,就不應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價格方面的直接管控。
  因此,調控房價,必須采取合理、有度的手段。去年12月以來,中央政府已連續(xù)發(fā)動三波緊縮型房地產(chǎn)調控,主要調控目標就是房價。作為第三波調控的“9·29新政”,已不憚于大加使用行政手段,如限購、限貸等措施。不過,限購和限貸管制的是投資投機性需求(當然也誤傷了部分自住需求),并沒直接干預房價。
  而據(jù)上述消息,現(xiàn)在有關部委制定中的措施是直接管制房價。什么叫直接管制房價?一個活生生的案例是,2006年出臺的房地產(chǎn)調控文件“國十五條”曾提出“限地價、限房價、限套型”(后來退化成只限套型的“90/70”政策),政府方面在出讓土地時就跟開發(fā)商簽訂合同,限定未來住宅銷售的最高價。遺憾的是,“限價房”只出現(xiàn)在北京、廣州、成都等部分城市,沒能實現(xiàn)全國推廣。
  從價格管制方式上分析,所謂依照《價格法》,“省級物價部門有權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銷售價格”,其可操作性也不強。與奶粉、飲料等大眾消費品相比,商品房最大的特點是每套房子都跟別的房子不一樣,要想精準指導和限制房價,物價部門得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財力才行呢?無法想象!實際上,管理房價,最重要的部門依然是房管部門。
  從管理條線分析,以前我國對樓盤銷售價格的管理比較粗放。2004年修改后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這其中并沒包括價格,只是提出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jù)該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所以,其后各地都有自己的商品房預售管理政策,管理松緊度不一。一般而言,地方房管部門都允許開發(fā)商備案的價格在銷售時可自由浮動,或只是略加限高。在2007年樓市非理性繁榮期,激進如南京市,出臺了“一房一價”政策,不允許開發(fā)商隨意漲價,一度曾引起很多人的質疑,2008年此政策取消。
  直到今年4月份,為落實“國十條”,住建部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chǎn)市場監(jiān)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對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fā)企業(yè)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這意味著,各地都須實行“一房一價”,且不能隨意漲價。各地若嚴格落實此政策,實際上就是限制價格了。
  關鍵是,地方管房部門是如何審定開發(fā)商上報的預售價格的。近期部分城市高價商品住宅項目申請預售不太順利,正是因為房管部門加強了定價審核,開發(fā)商想定高一點,房管部門可能就會有意見。至于銷售時能否提高價格,各地政府管理口徑不一。
  我們認為,按照現(xiàn)有存量政策的力度,樓市正在降溫中,未來半年部分熱點城市房價必將有所下跌。當前各地只須落實住建部4月出臺的預售管理新政即可,發(fā)改委、物價局等部門暫時不宜再追加直接干預商品住宅價格的政策,否則徒增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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