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保安”拆遷涉嫌瀆職
2010-11-30   作者:王剛橋(學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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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拆遷血案的黑幕正在一點點拉開,當?shù)卣蛡虮0补緟f(xié)議日前遭媒體曝光。據(jù)《瞭望東方周刊》的報道稱,僅在太原市晉源區(qū)就有國土、環(huán)保,乃至區(qū)政府等政府部門先后與武瑞軍簽訂過保安服務協(xié)議,這其中,拆遷是雙方合作的重要內(nèi)容。
  政府與保安公司的聯(lián)姻,看上去像是“雙贏之舉”。政府花錢雇傭保安公司辦事,大大減少了自己的工作,又逃避了責任。如若出事,可以很方便地推給執(zhí)行者——保安公司。而保安公司之所以愿意為政府擔風險、辦“實事”,那是因為他們可以得到政府慷慨給予的巨額經(jīng)濟利益。這樣的一拍即合背后,是公權力的不當“出賣”,而公民的私權利,卻在政府與保安公司的合謀中,被人為侵害了。
  很多人將近期的拆遷亂象歸因于新拆遷條例的難產(chǎn)。事實上,依現(xiàn)行法,地方政府同樣不能將拆遷權委托或轉讓給第三方。拆遷的前提是征收——征收有兩種類型,一是行政征收,一是商業(yè)征收。商業(yè)征收及其拆遷的適用法律并非現(xiàn)行的“拆遷條例”,而是國家基本的民商事法律。行政拆遷則不同,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產(chǎn)生。行政機關是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對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實施征收。但這種征收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國家行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業(yè)利益的商業(yè)行為。
  換言之,行政機關既不能作為商業(yè)機構的代理,向公民實施土地征收,更不能授權給一個保安公司或別的商業(yè)機構來負責拆遷了。一些地方政府動輒招募大批“臨時工”直接面對行政相對人,這是最大的瀆職和懶政。如此“官僚病 ”,真得好好治上一治!
  如上所述,政府雇傭保安公司實施拆遷涉嫌“公權不當轉讓”。在這種異化的權力運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拆遷血案,事實上既包含了民事責任,又包含了行政責任,當然,還有刑事責任。太原拆遷血案即便真是作為“政府臨時工”的某幾個保安所為,那也得依刑法由偵查部門立案調(diào)查。有消息稱,此案的幾名疑犯已落網(wǎng)。如是可見,拆遷并不影響拆遷中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拆遷中的“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或有刑事偵查介入。在現(xiàn)實中,受地方政府雇傭的拆遷隊“非法破壞公私財物”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罪名,也同樣需要偵查機關介入。
  但可惜,于極少數(shù)造成嚴重后果的事件之外,我們幾乎看不到刑事司法在糾紛解決中有啟動的跡象。一旦事發(fā),行政責任也總能掩蓋刑事責任。這種變異的“選擇性執(zhí)法”機制,同樣有“瀆職”,也有“懶政”,或許還是“有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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