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任志強自由交易論反思土地權利
2010-12-07   作者:夏佑至(媒體人士)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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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遠地產的董事長任志強不久前來上海演講,看到座無虛席,就推測說,除了要買房的觀眾,其他人定然是為了找他泄憤。他猜得很不錯。演講結束后的問答階段火藥味頗濃,但任先生以不怕得罪人著稱,當場舌戰(zhàn)群雄,拒絕成為被罵的對象,還列舉了一大堆數(shù)字,證明中國開發(fā)商的道德水準并不低于社會平均水平。
  “有人認為野蠻拆遷是開發(fā)商干的,”任志強說,“但是哪位開發(fā)商因為非法拆遷被抓起來了呢?”在座的略一思索,果然沒有大的發(fā)現(xiàn)。于是他語重心長地對觀眾說:“抓的都是書記、縣長。因為那些事都不是開發(fā)商干的。”
  任先生累死累活為房地產業(yè)洗刷形象,費力多,收獲少,不是因為別的原因,而是被歷史所限制。中國經濟到了這樣一個階段:勞動力和資源的價格都在上漲,低成本優(yōu)勢難以為繼,主導經濟的力量要想維持已有模式,只能壓低土地價格、放松環(huán)保監(jiān)控。沒有暴力參與,土地價格是難以壓低的。2010年愈演愈烈的強拆,由此而起的一系列流血事件,以及更多的制度爭議(從東部趕農民上樓到西部“以土地換戶籍”),根源都在這里。
  對任志強來說,中國房地產業(yè)的可恨之處,主要是政府管制造成的。他舉例說,政府花了3個億,從農民那里把土地征來,轉手以15個億的價格賣給開發(fā)商。被征地的農民不滿意,因為地價太低,買房的業(yè)主也不滿意,因為地價太高導致房價太高。如果設想農民的土地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情況就完全不同。開發(fā)商拿地的成本可能降低三分之一,但農民的利益并不因此受損,因為他從開發(fā)商那里拿到的,比從政府手里拿到的要多7個億。
  任志強說的“自由交易”只有四個字,背后卻有一整套利益和制度的安排,也有其長遠的后果。就我看來,如果宅基地可以自由交易,北方的農民不會被縣長們趕上樓;如果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交易,重慶的學生不會被校長們趕進城;強拆的灰塵和自焚的青煙就不會在全國各地升起、飄落,又升起——沒有建立在“自由交易”上的利益和制度安排,已有的財產權和人權,都是不完整的。
  任志強的思路并不復雜,而且對現(xiàn)實多有裨益,但幾乎沒有人真正愿意討論。人們不討論一種方案,往往不是因為這種方案不合理,而是它與不合理的現(xiàn)實相沖突。幾十年前,關于人民公社的討論很多,一個主要議題是糧食吃不完怎么辦,但討論高級社、初級社就是犯忌的事情,雖然后者要比人民公社合理得多——單干最合理,所以提都沒人敢提。政治上鴉雀無聲的后果,是一出漫長的悲劇,最后以經濟瀕臨崩潰收場。
  這段教訓明顯的歷史,現(xiàn)在很少有人提起。另一段現(xiàn)在少有人提起的歷史是,冒著不可預測的風險,中國農民通過明確土地使用權,啟動了1970年代末的經濟改革,改革的目標就是“自由交易”。為此,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邊界,始終是中國改革的核心,由此釋放出的經濟活力,已經在過去30年里得到了證明。在2004年之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在這一年寫入《憲法》的——這一點幾乎沒有爭議。但此后,尤其是2008年之后,一些有關改革的觀點把之前的共識顛倒過來:經濟增長不是解放、明確和保護財產權的結果,不是“自由交易”的成就,三十年來的成就只是證明了政府介入經濟的高效率。
  從那以后,“中國模式”被解釋為一套政府間競爭的方法。而提供土地,正是政府間競爭的主要內容之一。同樣是經2004年修訂過的《憲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土地,唯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在現(xiàn)實中,這條規(guī)定被扭曲和簡化為,地方政府出于為發(fā)展GDP而引進項目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
  盡管界定土地權利是一項歷史承諾,背棄這一承諾曾導致危險的局面,而改革又是從部分恢復這一承諾開始的,但土地權利的界定和處置,在今天的中國,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2007年10月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在立法過程中僅僅試圖賦予農民有抵押、轉讓宅基地的權利,就引起了巨大爭議,起草者最后決定“留待以后的歷史去解決”——這歷史并不久遠,而等到的解決方式卻如此血腥,這是否也出乎立法者的意料?
  部分民眾對公正的分配難抱希望——看得見的樓堂會館、行政開支,看不見的福利,以及無法解釋的灰色收入,都在強化一種印象:一些地方政府通過侵犯公眾的財產權獲利,并因此失去了改革的動力。
  一些官員的傲慢達到了30年來的頂峰——于建嶸教授的遭遇,就是對此的生動詮釋。他們有一種掌握歷史的錯覺,以為沒有他們的英明和強勢,中國人永遠不會變得富有——他們忘了1976年,忘了“致命的自負”如何把國家?guī)腚U境,也忘了是誰最先恢復了常識,并且拯救了國家。
  在土地制度上,蘇醒過來的“致命的自負”表現(xiàn)得最明顯,以至于我們有這種強烈的感覺:1978年明確下來的土地權利,有名存實亡的危險。從東部到西部,從南方到北方,一些地方政府不顧一切地從土地中攫取利益,正成為政府維持經濟/分配的模式。一個世紀來的革命和改革,都是從土地開始的。當下正在土地上演繹的故事,延續(xù)的仍是一個古老觀念:土地長存,這是中國人最根深蒂固的信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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