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堵眾說紛紜,各種方案、思路均有其長短,筆者所想強調的一點是,不論怎樣“治堵”,都要注重路權平等。 北京,政府機關多,重大活動、會議多,領導干部的隨行車輛多,重大活動時的交通管制和對活動車輛、車隊網(wǎng)開一面等上路特權,在客觀上加劇了交通擁堵的狀況。針對此,應適當減少乃至取消部分特殊車輛的上路特權,特勤車輛在非公務狀態(tài)下,應與私家車一視同仁。 同時,精簡重大活動、會議的交通安排,盡量輕車簡從,多用大車,少用小車,盡量不安排開道車和護送車,力所能及地避開早晚高峰,減少乃至避免擁堵路口的交通管制。具體而言,應對領導出行用車規(guī)格、安排,重大會議的車隊安排、型號、數(shù)量,以及何種特勤車輛、何種情況下可享受特殊路權等細節(jié),做出規(guī)定。 對各級機關、干部的用車問題,也應有具體的規(guī)定條文和監(jiān)督、制約方式。公務車的數(shù)量、月用油量和月行駛里程等,都應有明確規(guī)定,并和社會車輛一樣,接受各種治堵措施的制約,不能網(wǎng)開一面。鑒于交通擁堵的嚴峻形式,為體現(xiàn)公仆本色,并對交通現(xiàn)狀有更直觀的了解,本著路權平等、官民一致的原則,應對各級機關辦事人員提出每周至少乘坐公交車或自行車上下班若干次的硬性指標,并切實加以監(jiān)督,避免流于形式。 一旦治堵措施出臺,各機關、部門公務車輛的編制、數(shù)量、牌照號碼等,都應在冊、公示,每月加以考核,考核結果也應及時公布,以便輿論監(jiān)督。對“超標”、“越線”的部門和個人,則應有量化、公開、可操作性的懲處原則;這些原則條款本身,以及對違反者的懲處結果,同樣也應公示。這樣,將制約從“民”延伸到“官”,不僅補上了“治堵”的可能盲點,也更能彰顯治堵的力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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