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開始試點后,也可能會帶來一些始料不及的復雜局面,結果可能會出乎那些呼吁房產稅的人的愿望之外,切望相關方面盡早體察。 在開始對于一般住宅征收房產稅以后,因為目前住宅的業(yè)主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而目前商品住房買賣的成交價格中包含有土地的價值,這自然不能成為計稅的依據,所以須把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部分給予剔出,然后再對剩下的價值征稅。因為房屋增值和減值,主要體現(xiàn)的也是土地增值和減值,所以未來的房屋重估價值,同樣也不能成為房產稅的征稅依據。需要將土地價值從房屋總價值中剝離,只對住宅的建筑部分的價值征稅,由于房屋建筑價值在快速折舊,因此開征房產稅,其稅率必然遠遠低于目前西方國家的物業(yè)稅稅率,計稅價值更遠遠低于房屋總價值。由此估計,房產稅稅額的絕對值應該相當有限。 再者,如果推崇房產稅,是要讓房產稅承擔降房價的功能,那么房產稅的命運注定是有限的。因為如果房屋價格一旦下降到某種程度,比如20%或者是50%,那么由于其已完成了使命,為了不給廣大納稅人增加負擔,這個稅種就應取消或者是停征。而如果房產稅在一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其促使房價降低的使命,那它是否還有繼續(xù)存在的必要? 房產稅一旦出臺,那么其來源屬性也必須凸顯。房產稅本質上不是為了政府增加收入,而是為了集合社區(qū)各業(yè)主的財力為社區(qū)服務。因此房產稅的征收和使用,必須全程置于社區(qū)百姓和業(yè)主的監(jiān)督之下。同時由于網絡化和數字化的發(fā)展,大量的數據登錄、處理和公示變成了簡單的事情。因此,房產稅出臺以后,每戶業(yè)主、每個住宅,每個時期到底交納了多少稅以及這些稅的使用,都須在網上公開展示。至于這些稅到底如何分攤使用,更須經過社區(qū)業(yè)主表決。沒有任何交納房產稅的人希望一邊交納稅收一邊打壓自己財產的價值,而只是希望納稅能提升自身財產的價值。所以考察房產稅的來源屬性,又會發(fā)現(xiàn)第二個悖論,就是房產稅開征以后,錢必須花在社區(qū)建設上,房產實際上是增值的,結果房屋價格實際上還是上漲的。 如上所述,開征房產稅,對財政稅收制度的透明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非得跟上不可。 所以,房產稅出臺以后,面臨的問題可能會更加復雜,局面和結果注定不會平靜。爭論應該持續(xù)。如果房產稅違背了來源屬性,變成了財政增收的工具,那么地方政府更會為了多收房產稅而有意推高房價,況且土地出讓金更是與房價有關,房價高土地出讓金就多,地方政府推高房價的沖動豈不是會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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