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調解,對于許多百姓來說也許有點陌生,它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惡意隱瞞相關事實,通過向法院起訴之后迅速達成調解的方式,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以達到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近年來,隨著生活中各種經濟糾紛不斷增加,虛假調解現象也隨之日益增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虛假調解不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全社會應共同防范、抵制虛假調解。
案例
劉某通過中介公司以總價17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宋某的一套房屋,并于2009年3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等相關文件。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宋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35日內還清該房屋的銀行貸款,并在劉某辦妥批貸手續(xù)5日內辦理房屋過戶。劉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隨后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補齊剩余價款。雙方按照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對房屋辦理了網簽登記。之后,劉某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人民幣34.8萬元,并與宋某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xù),劉某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至今。
此后,由于宋某沒有履行房屋過戶的義務,2010年5月,劉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宋某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宋某的代理人拿出法院2010年3月作出的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上寫明宋某與案外人張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涉案房屋歸張某所有,宋某應于2010年5月30日前協(xié)助張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宋某的代理人以此為由,主張一房不能二賣,因此不能與劉某辦理過戶。
法院經過審查發(fā)現,2009年宋某與張某就同一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2010年1月張某就該房屋起訴宋某。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是將宋某名下的房屋歸張某所有,宋某協(xié)助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皓分析說,在本案中宋某與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又與張某達成訴訟調解協(xié)議。宋某在與張某的訴訟過程中,只字未提與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該房屋已被劉某居住使用等事實,對法院惡意隱瞞事實,該調解協(xié)議屬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害了第三方劉某的合法權益,導致一審法院做出錯誤的調解文書。因此,劉某申請再審,撤銷宋某與張某的民事調解書,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馮皓說,虛假調解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虛假調解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進行,參與虛假調解的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經過精心策劃,通過作虛假陳述、毀滅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手段,使得他們起訴的案情表現為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騙取法院出具調解文書,從而損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這種虛假調解是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無效調解,應當依法再審。
二、坑害對象多為親屬、朋友。目前發(fā)現的虛假調解多發(fā)生于婚姻、家庭、繼承、房屋交易等領域,常表現為部分繼承人欺騙法院,要求分割遺產,損害案外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在離婚案件中,一方惡意與其親屬、子女訴訟之后調解,達到轉移財產,損害離婚另一方應分割財產權等情況。
三、損害雙重權益,社會影響惡劣。虛假調解既對調解之外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產生了損害,同時騙取法院的調解文書,對國家審判機關的權威性、公正性造成了沖擊。這種雙重危害,使民事訴訟這一保障社會安定的救濟手段面臨一定挑戰(zhàn)。
對于可能遇到虛假調解的情況,馮皓建議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加強防范,盡力避免陷入虛假調解糾紛。
例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后購買房屋,如果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一旦將發(fā)生離婚糾紛,單獨登記的一方就可能與第三人達成低價買賣協(xié)議,損害未登記一方的利益。所以房產為婚后兩人共有的,在房屋登記時應盡可能登記為兩人。如果房產登記為一人,在與共有人存在產權爭議時,應時刻注意爭議房產的動向,未登記一方可以申請房屋產權異議登記,防止爭議房產被他人串通,提前處理。
此外,進行重大財產交易特別是不動產交易行為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不要圖一時的小利,有意規(guī)避國家法律規(guī)定,最終可能造成自己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
馮皓說,如果知道別人在法院打官司,訴爭的標的與自己有關系,要盡快到法院申請參加到訴訟程序中,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雙方當事人已經有訴訟結果,甚至他們已經通過訴訟達成調解協(xié)議,損害了您的利益,您也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