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國八條”要求,各地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臺住房限購實施細則。截止20日,全國已有十多個城市相繼出臺了限購細則,內容均與“戶籍”掛鉤。這種“以戶籍為核心”的房屋限購政策,引起社會各界的質疑和詬病。 在筆者看來,社會各界應理性看待當前“以戶籍為核心”的房屋限購政策。既要看到文明社會的發(fā)展方向是逐漸消除戶籍藩籬,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公民遷徙自由,也要看到我國當前經濟發(fā)展水平尤其是社會管理水平滯后,還遠遠跟不上經濟交往和公民自由流動的需要。我國不少管理政策以戶籍為依據實施授權和準入,至少在目前是不得已而為之。 城市房屋限購政策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抑制住房投資和投機需求,從而保持基本的供求平衡,以穩(wěn)定城市住房價格,遏止房價過快上漲。這就要求政府以居民的工作和居住需求為限購的主要標準,而不應以戶籍為基本標準來進行甄別和認定。同時,還要求對全體居民的住房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和管理。也就是說,城市住房政策必須持久化和穩(wěn)定化,既把好“入口”也暢通“出口”,以實現房屋供求關系的動態(tài)平衡。 這無疑是理想化和比較成熟的政策模式,是城市住房政策的努力目標。但目前,卻不能對現行政策進行過于理想化的衡量,更不能以是否符合理想化模式來判斷現行政策的合理性。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國家的宏觀管理還是國內各地區(qū)的具體管理,都盛行兩種基本模式:一是屬人管理,即以戶籍為標準進行管理;二是屬地管理,即以實際居住地為標準進行管理。傳統管理模式下,主要是屬人管理,而隨著理念的進步特別是社會管理手段的革新,屬地管理將成為遷徙自由社會的基本管理模式。在當今中國,我們正致力于逐步消除戶籍差別,打破戶籍壁壘,但是目前,仍處于“進行時”狀態(tài),還無法實行徹底的屬地化管理。 即使撇開一些大城市自身的承受能力等限制因素不論,我國目前的社會管理水平,尚不能適應完全屬地化管理的客觀需要,因而,城市的房屋限購政策實際實行的是“戶籍+居住”即“屬人+屬地”的混合標準。首先,將全體居民分為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這是典型的屬人管理;而對于非戶籍人口又以納稅和勞保為輔助標準,這其實是一種屬地管理,也充分考慮到了非戶籍人口的“定居狀況”。從我國社會管理的水平來看,這是城市目前所能實行的“最佳管理模式”。 如果就每位公民的“權利總量”而言,城市對非戶籍人口的限購,并沒有實質影響其“權利總量”,談不上構成戶籍歧視。非戶籍人口在暫住城市的購房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其原籍所享有的購房權利并沒有受到絲毫影響。從理論上講,在城市限購令下,所有居民以購房套數為標準的購房權利是平等的,沒有造成實質性的不平等?傊,分析政策的公平性時,要整體性地看待,不可抓住一點而不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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