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清“官場生意人”的利息賬
2011-02-22   作者:王威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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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羅蔭國,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等人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拘。把當官作為撈錢的產業(yè),上行下效沆瀣一氣,是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之一。其中,楊光亮的落馬尤其明顯。當地一些知情人將他形容為一個握有公權力的“生意人”。(新華網2月19日)
  “生意人”的精明和貪婪使楊光亮把違法所得當作“資本”,廣泛進行投資增值。放高利貸是他的主要投資手段之一,他從上世紀90年代便開始以18%的年利率放貸,很多老板做生意都要向他借貸,動輒數百萬元。辦案人員在楊光亮情婦家中等處起獲大量借貸收據,多年來楊光亮通過高息放貸獲利就達數千萬元。
  利息本是由一定數量的本金通過借貸行為后產生出來的,是由借入方支付給貸出方的報酬。楊光亮獲得高達數千萬元的“利息”,卻是他非法聚斂財富的“孳息”,這當然不是什么“合法”收入。據了解,目前楊光亮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及失職瀆職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正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我們期待有關部門一定把楊光亮這筆“利息賬”算清楚!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值得注意的是,相關法律對于“贓款贓物”的范圍或外延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繳“犯罪所得”的混亂局面。實踐中,往往只對腐敗犯罪行為人的受賄所得、禮金及“來源不明”的財產才視作“贓款贓物”予以追繳、沒收。如果犯罪行為人將贓款贓物轉移或轉換為其他財產形態(tài)(比如贓款的投資所得、贓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機關就“窮寇勿追”、高抬貴手了。這顯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擊腐敗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guī)定,犯罪的利益收益也應當沒收。對照公約,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沒收范圍顯然過于狹窄。為了加強反腐敗力度,極有必要參照國際公約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作相應的修改,以期更好地開展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敗犯罪所得。
  在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斂的財富這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為內地上了生動一課,該機構30多年來一直追討前“四大探長”涉嫌貪污所得的財富,終于在2006年5月29日宣布與其中一名總華探長韓森的家人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對方同意交出總值高達1.4億港元的資產。香港廉政公署沒有滿足于贓款的“如數”追繳,由于資產升值等原因,韓森的家人于35年后所交出的財富數額,是他當初貪污數額的整整35倍!堅決剝奪貪官及其家人因腐敗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益——這種與腐敗分子清算“利息賬”的辦法,是不是也該用在楊光亮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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