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車船稅法草案。二審草案對一審草案進行“大修”,降低了2.0升及以下乘用車的車船稅額,使之與現(xiàn)行車船稅額大體相當。 一審草案將乘用車車船稅按排氣量大小分7檔計征,除1.0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船稅有所降低外,其他各檔乘用車車船稅均有所提高,這一變相加稅做法引起廣大民眾的不滿,也遭到眾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批評。顯然,二審草案吸納了民眾意見,稅額大幅降低后,全國87%的乘用車將不必多繳車船稅。而存量車船的車船稅收入與原收入基本持平,車船稅改革并沒有為政府增加收入,可能讓有關(guān)方面希望落了空。 在某種意義上,這是“開門立法”的勝利,更是“稅收法定”的勝利。無論是增加稅種還是對既有稅種進行改革,都是國家大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所以稅收必須“法定”,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而不應繼續(xù)代之以國務院“暫行條例”。車船稅法一審草案漏洞百出,被塞進太多“私貨”,因而在人大遇阻,充分證明了“稅收法定”對于保證稅法公正、維護民眾權(quán)益的重要性。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審議,還是廣泛征求民意、充分吸納民意,都為“開門立法”和“稅收法定”贏得了榮譽,這是此次一波三折的車船稅立法最令人欣慰之處。 不過,如果說一審草案是一鍋“生米飯”,讓人實在無法下咽,那么二審草案則仍像是一鍋“夾生飯”:一方面,稅額降低了,沒有增加大多數(shù)車主的稅負;另一方面,車船稅的性質(zhì)和計稅依據(jù)仍沒有厘清,留下缺憾。 從性質(zhì)上看,車船稅屬于財產(chǎn)稅,而并非所有公民財產(chǎn)都需繳納財產(chǎn)稅,該不該將乘用車納入財產(chǎn)稅征收范圍也值得商榷。目前附著在機動車上的稅費多如牛毛,從計稅依據(jù)上看,車船稅既然屬于財產(chǎn)稅,理當按照乘用車的價值征稅,而不應依據(jù)排量征稅。而且,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其實際價值是逐年遞減的,因此所繳車船稅應逐年降低,而不能每年都一樣。 按排量分檔征收車船稅,歪曲了車船稅的性質(zhì),名不正、言不順。鑒于這個“致命傷”,不少人建議將整個車船稅法草案推倒重來。這個建議雖有道理,但依目前的情勢,推倒重來恐怕不大可能,車船稅法草案縱然是一鍋“夾生飯”,我們也要吃下去。值得吸取的教訓是:稅收改革大事,理當做到嚴謹縝密、名正言順,讓名義與結(jié)果、程序與實體都堂堂正正,車船稅立法一波三折,其根源即在于有關(guān)方面當初考慮不周,甚至動機不純,以致后來無論怎樣修改都難如人意,怎樣煮都是一鍋“夾生飯”。但愿以后的稅收立法不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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