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北京晨報》報道,日前,京滬高鐵因電網(wǎng)故障晚點,旅客開始關(guān)注高鐵延誤賠償問題,對此,鐵道部人員表示,高鐵列車晚點導致旅客不能上車,鐵道部會給全額退票。但對于已上車乘客則只能部分賠償,畢竟列車最后還是把乘客運到了目的地。對于具體賠償數(shù)字,工作人員表示正在研究。 安全與正點是鐵路對乘客應(yīng)當承擔的合同義務(wù)。過去火車票常常一票難求,因此對于火車的晚點,盡管從法律上說是屬于承運方的違約,但乘客也只能默認。如今,高鐵的速度快、票價也高,乘客出了比普通列車高出幾倍的高價,無非是期望能更迅速、更正點到達目的地,然而,京滬高鐵正式開通僅僅10天時間,就發(fā)生了因電網(wǎng)故障而導致列車大面積晚點,甚至一列車晚點將近三個小時的嚴重情況。這不能不引發(fā)列車承運違約應(yīng)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其實,作為承運合同的火車票,是一個不完整的合同,譬如火車票上雖然寫明了將乘客從XX車站承運到XX車站,也注明了起運地時間和車次,但卻沒有寫明完成承運的時間,也就是乘客到達目的地的時間。雖然乘客能夠從列車時刻表上查到自己這趟列車到達目的地的準確時間,但為什么不在作為承運合同的火車票上注明呢?因此,我們在追究高鐵晚點責任的時候,首先應(yīng)當要求今后的火車票、至少是高鐵的火車票上,應(yīng)注明到達目的地的時間,以完善火車承運合同的標的內(nèi)容,也可以讓乘客對火車是否晚點有明確的概念。 鐵道部人員對高鐵列車長時間晚點應(yīng)當對旅客作出賠償,似乎并無異議,然而如何賠償、賠償多少,好像還需要由鐵道部研究決定。筆者認為,作為合同一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由違約一方自說自話單方面“研究決定”,而應(yīng)通過聽證,與乘客代表(合同被侵權(quán)者)共同研究決定,也就是說,不能由鐵路一方說了算。因為如果合同違約者可以單方面決定該賠償多少,必然出現(xiàn)避重就輕、逃避責任的情況,就沒有了公平合理可言。 筆者認為,高鐵列車晚點賠償,不能由鐵路一方說了算,必須通過聽證協(xié)商,這樣不僅可以防止霸王條款的出現(xiàn),更能體現(xiàn)鐵路與乘客的平等地位,改善鐵老大高高在上、“店大欺客”的形象,更能展示社會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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