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文明的判決為何廣招非議
李昌奎案“輿論與司法沖突”的反思
2011-07-26   作者:傅達林(西安政治學院)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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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紛繁復雜,處在此種社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適用的司法判決,更是容易成為焦點。在這之中,司法與民意的鴻溝究竟是如何產(chǎn)生的,對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會帶來什么影響,它們又會在推動社會法治觀念進步上留下什么,值得我們深入反思。

  云南高院與“民意”抗爭的激烈程度,是以往司法機關所罕見的。

  7月的云南高院,正陷入一場空前的輿情危機。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法院不得不對引起“民憤”的李昌奎案決定重審。緊接著昭通再度爆出同類案件,因27刀刺死女孩而被一審判處死刑的賽銳,也是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緩。不難想象,李昌奎案的再審結果,已不單局限于個案意義,更帶來深層面的司法影響。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啟動李昌奎案再審程序,再審決定書已送達受害者家屬。圖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新華社記者 陳海寧 攝

  其實,縱觀李昌奎案整個輿情演變過程,不難發(fā)現(xiàn)該案引起輿論持續(xù)關注的“奧秘”:
  一是從一開始,該案就被置于與剛剛平息的藥家鑫案對比的平臺上。7月4日較早的一篇時評就將兩案聯(lián)系起來,質疑“比藥家鑫更兇殘為何不判死刑”,隨后“賽家鑫”的標簽更是預設了該案的輿情態(tài)勢。
  二是該案與以往不同,除了普通民眾表示出強烈的質疑之外,法學界也出現(xiàn)一片反對之聲,包括法學教授、律師以及法官等在內的專業(yè)人士,紛紛從司法的法律適用上提出“少殺、慎殺不等于不殺”等立論。
  三是云南高院對于改判的理由和對輿論的回應沒有說服力,并未向公眾展現(xiàn)司法裁判的內在邏輯。
  在普通網(wǎng)民、意見領袖與法學專家如此罕見地具有一致立場的情境下,法院面對的是“四面楚歌”,壓力可想而知。我想正是這樣的超強壓力,讓法院在對自身改判的“正確性”堅持一段時間后,不得不決定啟動再審程序,而這很大程度上也預決了最終的司法結果,如果法院不想再度招惹輿論質疑,那么該案的結論可能只有一個: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
  在中國的現(xiàn)實語境中,身處輿論漩渦中的司法很容易被置于和“民意”對立的立場,最終則總是以司法屈從“民意”而化解。云南高院自然也不例外,但其與“民意”抗爭的激烈程度,是以往司法機關所罕見的。正因為如此,法院行為背后的目的與動機,就值得深究。

  法院何苦非要為一個沒有特權的普通犯罪人而得罪輿論呢?這很可能與法院所追求的司法人文主義有關。

  對于輿論的強烈反應,云南高院應該不會不清楚可能招致的后果,尤其是在網(wǎng)絡上對西安藥家鑫案“殺聲震天”之后,緣何云南高院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選擇與“民意”抗爭呢?
  曾有人懷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過最終被輿論否決。在我看來,或許正是李昌奎所具有了這種“一貧如洗”、幾乎沒有任何“司法腐敗空間”的背景,才讓云南高院具有了與以往一些司法機關所不一樣的與“民意”對抗的“底氣”。
  法院又何苦非要為一個沒有特權的普通犯罪人而得罪輿論呢?筆者分析認為,這很可能與法院所追求的某種價值觀念有關。
  如果司法者信奉的是司法人文主義,是貝卡利亞式的國家刑罰觀,并具有推動社會法治觀念進步的理想,那么對于死刑盡量少地適用甚至干脆不予適用,則是順理成章、合乎邏輯的。在有些國家,雖然法律上并未廢除死刑,但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判死刑。
  這樣的揣測或許有些主觀,但還是能夠從下述事實中得到進一步印證:
  一是云南高院在回應中極力援引“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尤其是7月13日,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我們現(xiàn)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二是7月14日《南方周末》刊登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文章,明確提出:現(xiàn)代文明社會里,我們應當消除對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當作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很顯然,這并非一篇普通的文章,而是帶有反映云南高院刑罰觀、死刑觀的文章。
  三是新近爆出的“賽銳”,同樣兇殘的殺人手段,同樣被昭通中院一審判處死刑而二審改判死緩。這是否可以說明:云南高院改判死緩并非一時的心血來潮,最起碼在云南司法系統(tǒng)所管轄的地域,死緩的適用是有一個比較統(tǒng)一的“標準”或某種“普遍性原則”呢?

  在當前民眾觀念、司法體制的條件下,個別地方法院如果想要做一些有益于法治進步的超前事情,便很容易陷入困境。

  遺憾的是,云南高院對于死緩的理解與適用,并未顧及當下中國的社會心理。他們站在十年后的高度改判此案,出于法治觀念進步的立場與“民意”硬碰硬,最終陷于“困獸之斗”的境地。
  應當說,法院選擇李昌奎案為突破口,排除了藥家鑫案中的富二代、官二代、大學生等敏感符號,但這番觀念上的追求并未在程序上作出嚴密的設計,使得貿然改判不僅沒有改變人們對于死刑報應觀的迷戀,反而進一步鞏固了民眾傳統(tǒng)的死刑觀,其結果或許是云南高院當初始料未及的。
  對于改判所可能激起民意的劇烈反彈,云南省高院似乎防備不足,其中最為值得汲取教訓的就是,法官對于判決本身缺乏細致耐心的說理。一再強調司法觀念上的宏觀考量,而忽視普通民眾對個案事實的微觀圍觀,使得法院在引導民眾改變觀念的時候出現(xiàn)失效,司法與輿論出現(xiàn)溝通上的“鴻溝“。演變到最后,法院不得不選擇低調“認錯”而終結這場輿情紛爭,中國邁向廢除死刑進程中的又一個案例失敗了。
  這樣的失敗其實有著更為深厚的體制背景。在我國,司法向來缺乏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膽識和經(jīng)驗,尤其是地方法院,既處于整個司法系統(tǒng)的嚴格管控之下,又深陷入地方政治體制格局,其一般只能按部就班地適用法律,在觸及各種底線的“主觀能動性的發(fā)揮”上經(jīng)驗不足。對于中國目前的國民而言,死刑的撼動就會觸及到他們的心理底線,而只要民眾“不答應”,別說是地方司法機關,就是最高司法當局乃至立法機關,都不敢妄動。
  這種背景下,個別地方法院如果想要做一些有益于法治進步的超前事情,便很容易陷入困境,甚至招致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批評。我們知道,中國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者對于被告人雖有天壤之別,但法律上關于“自首與減刑”以及“死刑與死緩”的差別界定并無清晰明確的標準區(qū)分,法官手中的筆是向左還是向右,原本就有“生死判官”的意味。如此,對于一些惡性較大的犯罪分子究竟適用死刑還是死緩,勢必引發(fā)民眾的爭論和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違背公眾感受而做出超前性的司法判決,便很難獲得人們的理解,也難以獲得上級司法機關的支持。

  缺乏足夠的上層支持,違背普通民眾的心理意愿,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會傷害到自身的司法權威。

  不難看出,缺乏足夠的上層支持,違背普通民眾的心理意愿,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會傷害到自身的司法權威。無論是藥家鑫案還是李昌奎案,我們都未見到司法引導民意的權威增長,相反是一種民意引導司法的趨勢擴張。
  在一國的法治大廈中,司法原本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杰斐遜說過,(司法)“政府的這一分支將擔負處理沖突的重任,因為他們是理性最后的上訴地點!币虼恕坝靡磺惺侄,使司法機關受到尊重”,讓司法享有至高的榮譽,是維系法治的重要任務。遺憾的是,經(jīng)由個案呈現(xiàn)出來的司法與民意的關系,整體上乃是司法權威拜倒在民意之下的態(tài)勢。
  為什么中國的民意總是傾向于影響司法決斷?為何我們產(chǎn)生不了那種捍衛(wèi)司法權威的良性社會環(huán)境?我感到這首先要歸因于司法機關自身的專業(yè)理性不足。司法需要保持理性,這種理性包括克制、謙抑,本質上要求遵循司法內在規(guī)律,提高判決的邏輯分析能力。如果有足夠的邏輯支撐,有充分的法律根據(jù),那么我倒是很期待哪一天司法即便面臨再強的輿論質疑也能從容堅守,巋然不動地捍衛(wèi)自身理性。
  與此同時,普通民眾尤其是網(wǎng)民,也需要尋求公民理性。網(wǎng)絡激發(fā)了公民的表達欲,但也帶來理性暫時性遺忘的廣場效應。即便是再理性的人,當他置身于自己喜愛的足球賽場,也可能做出事后連自己都感到意外的沖動言行。這種沖動,很可能對專業(yè)判斷的司法帶來片面性認知,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消解司法權威的輿論狂潮。因此,培育網(wǎng)民的公民理性,學會獨立判斷、自主言說的公民環(huán)境,乃是我們從“激情歲月”邁向“法治生活”的必經(jīng)過程。
  總之,當下不斷爆發(fā)的影響性個案,呈現(xiàn)出來的司法與民意的鴻溝與隔膜,需要用理性來打通,理性是二者形成共識的基礎。只有尋求到基于知識、理性之上的共識,才能形成支撐法治社會的司法權威,由此才能最終保護好每個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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