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不能“拿錢私了”
2011-08-31   作者:周繼堅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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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藥監(jiān)局江干分局對于職業(yè)打假人高敬德的假藥舉報,在歷經兩年、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卻牽線讓售假者與舉報者私了,并加蓋公章做見證。對此,藥監(jiān)局江干分局局長稱是為了妥善化解社會矛盾。
  客觀來講,在查實藥品造假事件之后,藥監(jiān)部門能主動協調雙方進行協商,比起動輒踢皮球、不作為來,還算是“積極”的。表面上看,打假人獲得賠償、造假者得以了難、藥監(jiān)局化解矛盾,也算是“皆大歡喜”。然而,這種“圓滿”獨獨拋開了公眾利益,漠視了被假藥危害的“沉默的大多數”,執(zhí)法部門這種兩頭擺平、到此為止的姿態(tài),值得警惕。
  首先,“拿錢私了”不該是執(zhí)法部門的手段。作為藥品生產銷售的把關人,藥監(jiān)部門承擔著保證公眾放心用藥、安全用藥的使命,其職責決定了藥監(jiān)部門應當對假藥“零容忍”,并依法打擊制假售假行為。如今,假藥已被查實,正應該重視舉報者提供的信息,順藤摸瓜,將售假造假者一網打盡,以免假藥再禍害百姓?江干藥監(jiān)部門放著售假造假者不去追究,反而充當起調停人的角色,讓雙方“握手言和”,無疑是為售假造假者開脫責任。
  其次,“拿錢私了”擺平舉報者,置其他假藥受害者于何地?對他們的賠償又如何體現?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很多患者對于什么是假藥確實難以分辨,很多人也不可能像高敬德那樣較真,花大氣力去把造假者弄個水落石出。藥監(jiān)部門“拿錢私了”的同時,也等于在說“只賠一個”,從而給造假者開了“通行證”。這必然導致假藥更加肆無忌憚地流入市場,危害廣大公眾的健康。
  再者,執(zhí)法部門變“和事佬”,事后了難,透露出瀆職的信號。假藥得以在市場上流通,說明藥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管出了漏洞,既然出現漏網之魚,藥監(jiān)部門就難辭其咎。牽頭讓雙方“私了”,讓舉報者“放棄一切追究藥監(jiān)部門責任的權利”,反照出藥監(jiān)部門的心虛氣短。況且,藥監(jiān)部門甘于為售假造假者“服務”,這種偏離職責、違背常識的行為,恐怕已經超出了瀆職的范圍。
  藥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絕不可馬虎了事。出了問題,更不能“拿錢私了”、息事寧人,而應該對發(fā)現的問題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對藥監(jiān)部門來說,藥品安全守土有責、任重道遠。如果監(jiān)管止步于辦公室,工作只盯著舉報者,執(zhí)法局限于拿錢辦,必然有負人民群眾的重托。
  這也在警示我們,制售假藥屢禁不絕的背后,不光是“耗子鬧得厲害”,還可能有“貓兒偷懶偷嘴”的漏洞。因此,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藥品安全監(jiān)管,在保持對制假售假者高壓打擊的同時,還需要深挖背后保護傘,嚴厲打擊包庇縱容制售假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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