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園林終究不是私產
2011-09-06   作者:張鐵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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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識北京者,往往會驚訝于俯拾即是的文物資源。胡同深處,住戶往來的四合院,垂花檐柱可循跡顯赫的背景;尋常巷陌,車馬喧騰的市場,精美磚雕可辨讀歷史的風煙。然而,近日有媒體報道,北京部分園林古建保存狀況堪憂,一些甚至遭蠶食成為飯館。
  的確,近代以來風云變遷,古都的老宅子、舊園林,權屬關系復雜。或屬國有,或歸私人;或被單位占用,或成住宅雜院,不一而足。然而,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無論情況如何,按照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一個基本原則是“不改變文物原狀”。
  市場化浪潮之下,一些人不能以保護之心對待文物,反而將之過度“資源化”。對少數(shù)管理部門而言,文物成為他們隨意用來牟取私人利益、部門利益的“私產”;一些幸運的私人所有者,更是在利益驅動下,尋找管理漏洞,汲汲于文物的“變現(xiàn)”。這一過程中,不破壞已屬幸運,更遑論保護了。
  如劉老根會所租用的晉翼會館,搭罩棚、修山墻甚至挖泳池,是否還亭臺依舊?那桐故居雖未列為文保單位,但這座“有山可觀水可聽”的院落變身飯館,煙熏火燎之中,也難免雕梁畫棟失色。不少性質明確的老牌文保單位,同樣陷入爭議中。故宮的建福宮辦會所,激起極大波瀾;承德的避暑山莊,會所也現(xiàn)身其中。
  近日,國家文物局發(fā)布新規(guī),禁止國有文保單位經營性活動背離其公共文化屬性。實際上,即便并非國有文物,也傳承著歷史記憶、攜載有文化基因,同樣有“公共屬性”。所以文物保護法才規(guī)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改變用途需要報備。而那些國有的文物,更是典型的公共資源,理應為人們所共賞、共享、共保。
  不僅僅是園林古建,還有一些如公共體育館、公園之類的公共設施、公共資源,也穿上“私”的外衣,大打營利旗號。收取適當費用,用以管理、維護或提供更好的服務,原本未為不可。但如果不考慮公益職能、公共屬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為唯一目的的市場主體,同樣是一種迷失。
  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對于有歷史價值的文化遺存,不管是作為文物嚴格保護,還是作為公共資源妥善開發(fā),引入社會力量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即使是吸引社會投資搞“商業(yè)開發(fā)”的模式,也并非就與文物保護宗旨相悖。然而,“藏寶于民”甚至“藏寶于商”,更需加強管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物,誰來管、如何管,我們仍未能很好地回答。如果不能明確屬性、厘清權責,如果缺少完善的決策機制、監(jiān)督機制、追責機制,如果沒有科學合理的平臺引入社會力量,那些緊鎖于館中、深埋于地下甚至隱跡于鬧市的歷史文物,可能就只能定格于模糊的老照片了。
  故時池館,舊日樓榭,都訴說著林徽因筆下“時間上漫不可信的變遷”。如若讓鳥鳴蟬唱、影壁飛檐,終湮沒于霓虹的閃耀、汽笛的喧囂,我們將再聽不到時代變遷的歌唱,只能在慚愧中默對后來者的指責與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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