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開虛假收入證明引火上身
2011-09-21   作者:肖華林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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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一紙收入證明在許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信用卡辦理、房屋按揭貸款、消費信貸、司法救助、社會福利救濟以及保險理賠等。但是,社會中有一部分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在利益和機會的驅使下,想盡各種方法弄取一份與事實不符的收入證明。
  劉先生是一家企業(yè)的財務主管,近段時間,幾個員工接連找到他,要求出具收入證明。他們有的要求開具明顯高于實際收入的證明,有的則要求開具明顯低于實際收入的證明。他們的目的也不盡相同,有的說要辦理信用卡,有的說是申請房屋按揭貸款,有的說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要用,有的則說正在申請政策性住房。更有甚者,一些非本單位的員工托人找關系,也要求他出具一份相應標準的收入證明……劉先生該怎么辦呢?是同意為他們出具還是拒絕呢?
  這時,需要提醒開虛假收入證明的人和企業(yè):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是要承擔法律風險的。


 
  出具一紙收入證明,看似簡單的一件事。可是,單位作出不誠信的行為,開出虛假收入證明,最終可能“引火上身”。單位一定要增強法律風險意識,防止“好心辦壞事”,最終將得不償失。即使最終單位沒有面臨上述的風險,也要提醒單位一聲:請為社會誠信開出一份合格證明。資料照片

  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據調查顯示,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多是中小企業(yè)或者人員流動大的企業(yè)。
  中小企業(yè)由于內部管理體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不到位,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缺乏認識,甚至抱著“小事一樁”的態(tài)度,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有恃無恐”,部分企業(yè)還以此賺取所謂的“手續(xù)費”。而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yè),為了維系與員工的關系,留住員工,認為出具虛假證明也“無關大雅”,礙于情面,一般都會給員工開具滿足其要求的證明。
  部分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法律風險及成本。開虛假收入證明,導致虛假收入證明在社會上大行其道,嚴重擾亂了社會和法律秩序。同時,也會導致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身利益受損,比如,遭受惡意透支的銀行將出具收入證明的單位告上法庭;員工以單位出具的高收入證明為依據,向單位主張工資差額,等。

  情形一:虛假收入證明被用于辦理信用卡單位可能構成侵權

  剛參加工作的小王是一個典型的“月光族”,加上新近交了女朋友,手頭更加拮據。聽說某銀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萬元,小王也準備辦一張,過一把超前消費的癮。他找到單位的財務主管劉經理,要求出具一份月收入為6000元的證明。單位出于留住年青人才的考慮,爽快地就出具了一份證明。后來,小王與女友分手,覺得自己做人十分失敗,帶著悲傷離開了這座城市,身后卻欠著銀行上萬元的透支款。銀行一時間找不到小王的下落,將小王的原單位告上了法庭。
  銀行認為小王的單位在明知其每月只有3000元收入的情況下,為其出具了每月收入6000元的收入證明,是一種協(xié)助小王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小王一起承擔信用卡透支金額的連帶還款責任。雖然最終法院采納了單位的意見,認為小王的單位雖然出具了收入證明,但和銀行簽訂銀行卡服務合同并透支的是小王個人,銀行對收入證明負有核查的義務,收入證明也只是銀行授信的參考,由于銀行沒有履行稽核的義務,其無權要求單位還款。
  但如果單位出具的證明確實夸大了員工的真實收入,或者為非本單位員工出具收入證明的話,從某種程度上講,有違民法誠信原則。同時,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行為,也不排除“惡意串謀”的嫌疑,因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在主觀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銀行的利益,有可能構成侵權,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這樣做也會給單位帶來潛在的信用危機。一些銀行內部的合規(guī)經營手冊都規(guī)定:對于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并已被查實的單位,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如果單位進了銀行的“黑名單”,對于單位以后的項目貸款和融資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情形二:虛假收入證明被用于主張勞動者權益可能引發(fā)勞動爭議

  張先生是某公司職員。一天上班的途中,被一輛小汽車給撞倒了,導致大腿骨折。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他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給其開具一份誤工證明和高于其本人實際收入的收入證明。公司看張先生也是公司的老職員了,抹不開面子,按其要求給出具了證明,使張先生在訴訟中順利地獲得了較高的誤工費賠償。
  再后來,張先生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被單位開除了。張先生一氣之下,以該證明為依據,要求單位支付其自入職以來的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正是由于該公司出具的誤工和收入證明,導致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重大障礙。公司前后不相一致的陳述,使其主張先前出具的證明系虛假的的陳述缺乏證據佐證。張先生持有公司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并有效的證據證明誤工和收入證明是虛假的,證據的法律效力難以被否定,收入證明就有可能會成為認定工資標準的證據。
  雖然單位可以提供與張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約定或者要求張先生提供其銀行工資卡明細來反駁,但大部分勞動合同中要么只約定基本工資數額,要么只是約定工資的構成。銀行工資卡明細也只能反映每月單位給張先生實際支付多少工資,并不能說明每月都足額支付了。因此,單位很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情形三:虛假收入證明被用于訴訟可能遭到法律制裁

  孫大爺在超市購物摔倒,造成右側髖骨骨折,花費醫(yī)療費8000多元,臥床休養(yǎng)了3個月。由于有醫(yī)療保險,除去報銷的部分,其向法院主張要求超市賠償其醫(yī)藥費800多元、護理誤工費30000元。他稱在臥床休息的3個月里,其兒子對其進行了護理,兒子每月的收入在1萬元,并提交了兒子公司出具的誤工收入證明。超市對這份誤工收入證明不予認可,認為超過2000元的,應當提交完稅證明。后,經調查核實,孫大爺兒子的收入僅在2200元左右。因該份誤工收入證明系該案的主要證據,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法院最終對出具孫大爺兒子的收入證明的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單位存在上述行為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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