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捐款”的支付寶用戶難以維權
2011-11-03   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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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近日一些支付寶用戶因賬戶被盜等原因,意外發(fā)現(xiàn)自己賬戶向公益機構“打款”的現(xiàn)象,支付寶公司相關負責人1日向新華社記者表示,經過與公益機構溝通決定,將全額退還此類非出自本人意愿的打款。支付寶方面同時梳理發(fā)布了幾項安全支付須知,呼吁用戶提高安全意識,共同加強網(wǎng)絡支付安全保障。(據(jù)新華社電)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支付寶是否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還不好說。消費者在此事件中無疑處于弱勢地位:經濟能力、專業(yè)知識、取證能力,相對于支付寶公司并不占優(yōu)勢,遇到了麻煩該怎么討回公道?
  支付寶,屬于電子支付(EFT)的一種;而支付寶本身,也算得上一種金融創(chuàng)新,先有的事實,之后才有的規(guī)范。所以,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相對落后,《票據(jù)法》、《電子簽名法》、《人民銀行法》都很難直接適用。因此,“被捐款”的用戶很難找出適用的條款來向支付寶維權。
  有專家指出“支付寶”既不像電匯,又不是普通銀行轉賬,類似于“信用證”制度——支付與買賣綁定,一票貨對應一次支付,貨發(fā)前買方將錢轉移到支付寶公司掌握;確認收貨之后,再由支付寶公司“通知付款”?梢哉f,這是中國人自己的“金融創(chuàng)新”,實際上也改變了不少中國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維方式。
  但這種創(chuàng)新支付手段,并沒有法律的直接規(guī)范,主要還是靠市場選擇和企業(yè)自律。應該說,此前支付寶還是相當負責的,也贏得了信任和市場。但隨著支付寶的普及,它不僅是買賣支付手段,還開通了繳付水電費、捐款乃至轉賬等功能,這些功能跟最初的支付流程不太一樣,也就放大了風險。比如,本次的“被捐款”并不需要一個確認過程。
  與此同時,國家開始完善相關的電子支付法律。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積極推行在線支付體系的建設。2005年人民銀行公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去年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直接提出了許可證制度。在今年5月,包括支付寶在內的27家非金融機構得到了首批“支付牌照”。
  “規(guī)范”是一把雙刃劍,既會保護市場秩序,也會影響支付寶這種“草根金融”的創(chuàng)新。比如支付寶取得“牌照”之后,將要登記用戶的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之后,可能還會有更多的管制措施。
  我們不樂見支付寶被“管得太死”。為避免風險、糾紛引發(fā)更多“婆婆”的介入,我們希望支付寶公司拿出最大的誠意來保護用戶的賬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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