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零容忍內幕交易”的幾點期待
2011-12-05   作者:李允峰(山東,高校教師)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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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頻頻發(fā)生的內幕交易案是投資人心中永遠的痛。亡羊補牢,未為晚矣,證監(jiān)會主席郭樹清日前關于“零容忍內幕交易”的表態(tài),讓我們看到了解決內幕交易問題的曙光。作為一個普通投資者,筆者對“零容忍內幕交易”有幾點期待。
  其一,別過多依靠行政處罰。據《上海證券報》報道,2008年至2011年10月,證監(jiān)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412件,共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135起,除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外,證監(jiān)會共對27起內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對3名當事人予以市場禁入。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監(jiān)管層對內幕交易主要采取行政處罰的手段。問題是,行政處罰的震懾力太低,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這樣的行政處罰力度實在有些微不足道。
  其二,要修正當前的處罰體系。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條款中對內幕交易犯罪確定的刑期偏低。刑法規(guī)定的內幕交易罪最高法定刑期為10年,而造假的綠大地董事長居然只獲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真叫人大跌眼鏡。與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美國著名的“麥道夫”案件中,麥道夫因證券欺詐獲刑150年,同時還被處以1700億美元的罰款。
  其三,還要追究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在打擊內幕交易的法律中,唯獨欠缺民事處罰相應條款,這對于那些亟須得到保護的投資者來說,無疑是最大的遺憾。追究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具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投資者期待的內幕交易案中民事賠償問題長期處于停滯狀態(tài)的話,再多的法律條款也很難起到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的作用,更難以讓投資者對打擊內幕交易樹立強大的信心。
  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的毒瘤,一旦實施而未被監(jiān)管層發(fā)現,違法者將獲得巨額收入,這正是違法者鋌而走險的原因。監(jiān)管層只有拿出有力度的民事賠償條款、提高刑罰力度,不惜用“極刑”來提高震懾力,“零容忍內幕交易”才能不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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