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供矛盾可謂由來已久。1996年以來,我國進入買方市場態(tài)勢已達15年,供大于求已經成為一種常態(tài)。一方面,這有利于消費者主權地位的確立,一方面,也讓中間商特別是具有渠道資源的中間商漸居優(yōu)勢地位,并出現一些不規(guī)范的大型零售企業(yè)利用其壟斷地位向供貨商索取過高的進場費,進而謀取不合法的經濟利益。大型零售商利用優(yōu)勢地位縱向約束供貨商,零供矛盾日漸突出。 1992年我國對外開放零售業(yè)、2001年加入WTO,國內市場已經國際化,零售市場競爭主要采取嚴酷的價格競爭,返券、滿送、打折成為常用的競爭手段,零售領域成為世界上競爭最激烈的領域,平均凈利潤僅有2%左右。在這種情況下,許多零售企業(yè)難以生存,許多零售企業(yè)“前向利潤”越來越低、越來越薄,從“10點利”、“5點利”、“0點利”,甚至“負利潤”(銷價低于進價),不得不靠向供應商收進場費等費用補缺,而大型零售企業(yè)更是利用其壟斷地位向供應商違規(guī)收取越來越多的費用,有的大型零售企業(yè)進場費甚至成為主要利潤來源。這種做法侵害了許多供應商的合法利益,也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使零售業(yè)的先導性和基礎性地位下降。 經過半年清理整頓,或將會起較好的規(guī)范作用。我國中小微型企業(yè)所占的比例高,占99%以上,絕大多數制造商無法自建流通渠道,對中間渠道的依賴性極強,因此清理整頓大型零售商向供應商違規(guī)收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在以消費、投資、出口協(xié)調拉動國民經濟增長方面,凈化流通環(huán)境等方面發(fā)揮積極影響。 具體操作上,要解決不規(guī)范進場費問題則需“多管齊下”。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機制,即幫助供應商與渠道商建立平等經濟地位。而電子商務和網上交易方式的發(fā)展,無疑將有利于這種機制的形成,打壓實體渠道網絡的傲慢。比如2011年11月11日“光棍節(jié)”,僅淘寶商城就銷售了52億元,而同期實體店銷售冠軍翠微大廈店慶期間4天銷售也只有4.7億元,銷售額最高的一天僅1.51億元。預計2011年我國電子商務將達到6.8萬億元,網上零售交易額預計將超過7634億元(2012年將突破10000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為4.2%。 在這種外在力量的干預下,不平等地位將被平等的地位代替,零售商與供貨商在平等基礎上合作,才能形成長期供應鏈關系,雙方互利互惠,形成良性競爭關系。 對于眼前的問題,我認為,解決大型零售商與供貨商不規(guī)范進場費問題必須采用法律手段(包括法律、法規(guī)、標準體系)、經濟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 1.法律、法規(guī)、標準手段:遵循現有的商品流通的主體法、客體法、對象法、運行法來管理解決零售商與供貨商不平等引發(fā)的問題,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其收費的合理或不合理問題。 制定和出臺相應的經營與管理的技術性標準,以保證合法零售商、合法供應商正常的經營秩序,促進建立良好的經營環(huán)境和競爭環(huán)境。 2.經濟手段:政府主要利用財政、稅收、金融(含保險)、擔保、海關等手段對流通產業(yè)特別是零售產業(yè)給予支持,將其從“微利經營”解救出來,避免“逼上梁山”,以防危害正常的經濟秩序。 3.行政手段:商務、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配合,政令統(tǒng)一,對不規(guī)范收費進行清理整頓,以保護商家合法利益。行政手段的運用,可在短期內見效,但過多地使用行政手段不能夠解決根本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