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為消費者維權天經地義
2012-02-14   作者:吳喬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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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消費者維權是誰的職責?難道只有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才有這等權力,如果政府部門擔當一下就是越權?簡直是笑話。哈爾濱工商局質疑電信收費,人民郵電報卻稱其越權,這家行業(yè)報紙鬧的就是這樣的笑話。
  最近哈爾濱工商局啟動“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guī)則”行動,高調叫板電信行業(yè)的計費方式,直指通話不足一分鐘一律按照一分鐘來收費的不合理。消費者對這種電信收費不合理早已不堪忍受,只是苦于身單力薄,沒人為自己撐腰而作罷。類似的不合理還有假寬帶,比真正的寬帶“窄”不少,收費卻畸高,找誰說理去?
  政府部門的職責是什么?是維護群眾利益,這當然就包括了消費者的權益。在實際中,確有很多邊緣性的維護群眾權益的責任,“下放”給了社會組織,以便政府集中精力做好關系群眾利益的中心事務。而在社會組織擔不起時,政府部門便會接過來擔一擔。因此,當消費者的權益被侵犯時,消協(xié)這樣的社會組織首先就要擔起責來。而當這個社會組織的“胳膊”擰不過某些壟斷企業(yè)的“大腿”時,政府部門就要擔起為消費者維權的責任。這表明,政府部門為消費者維權實乃天經地義,哈爾濱工商局此舉,擔當的正是這樣的責任,何來越權?
  凡事講依法,哈爾濱工商局此舉是否違法呢?作為執(zhí)法主體,工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zhí)法,于法有據。人民郵電報依據國家電信條例,認為電信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屬于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哈爾濱工商局無權“叫停”電信收費。這是搞不懂“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上位法,法律效力大于電信條例這個下位法。同時,對任一行業(yè)的“監(jiān)督”,群眾有此責,社會組織有此責,政府亦有此責,怎么可能只是行業(yè)的上級主管部門才有?
  媒體的職責是什么?有很多,其中一條就是維護公共利益。敢于對那些不當的行業(yè)利益、部門利益及其他特殊利益開刀,媒體才有“鐵肩”,才擔得起道義。電信不當收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正是其不當的行業(yè)利益,人民郵電報替所在行業(yè)說話,是典型的“屁股決定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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