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援引銀行業(yè)知情人士和分析師的話稱,中國政府已指示國內銀行對地方政府的貸款進行大規(guī)模滾轉,一名曾聽取相關計劃介紹的人士稱:“在某些情況下,到期日將被延后多達四年”。
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務畸形,不規(guī)范,既不能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財政兜底的結果,最終必然是綁架納稅人,由納稅人為畸形的債務埋單。
政府債務必須考慮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債權人的利益。政府在借債的時候就應該對將來償還債務作出安排,要有債信。這一點,我們的政府債務可以說是乏善可陳的。有關報道指出:“很多平臺公司是在2009年之后新設立的,甚至部分平臺公司借款時就沒有想過何時還款的問題。”隨著還款期限的日益臨近,一些平臺還貸資金毫無著落。這無疑使債權人利益處于風險之中。
政府債務需要考慮的第二個要點是,借款必須為納稅人負責。舉債無非是透支將來的收入,拿未來的錢辦今天的事。借來的錢當然是要償還的,那么,將來由誰來償還這些錢?自然是納稅人,或者是今天納稅人的子孫后代。這種情況下,借錢就不僅僅是政府的事,舉債必須由納稅人同意,而且應該由納稅人或者納稅人委托專業(yè)機構對于舉債進行效益評估。如果借債帶來的效益不明顯,與不舉債相比,沒有優(yōu)勢,那就沒有必要借債;如果借債導致嚴重的代際不公,使子孫后代背上沉重的包袱,那么,也應該謹慎舉債;而在已經借債的情況下,借貸資金如何使用,債務如何管理,納稅人也應該能夠進行監(jiān)督,甚至能夠參與管理。地方政府千萬不要認為,政府借錢與納稅人無關,可以隨意借,隨意花,可以不受監(jiān)督。
從以上兩個角度觀察,中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都存在很大的缺憾。
地方政府舉債在中國的歷史并不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學習西方,將舉債作為政府克服財政困難的一種選項。那時的債務管理盡管還在探索階段,但仍有值得借鑒的地方。當年直隸總督袁世凱首發(fā)地方債,以直隸銀元局余利以及鹽利等作擔保。國外公債本無擔保一說,袁世凱的公債擔保受到梁啟超的嘲笑,但在當時的中國,政府借債設擔保卻是慣例。這種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公債擔保做法,事出有因。當時政府債信不彰,為取信于民,盡快借到必要的款項,政府不得不放下身段,安排擔保,以堅債信。與今天相比,這種做法至少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比一些地方只知借錢,卻全然沒有想過如何償還更為合理。
民國時期地方公債基金的管理,也有可圈可點之處。浙江省在發(fā)行公路公債時,特設保管委員會保管,由省城銀錢兩業(yè)推出代表8人組成,凡基金提用時
,非有委員5人以上蓋章不得支用。上海1934年的市政公債,不僅委托國債基金管理委員會代為保管基金,而且還由上海市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國債基金保管委員、承銷人代表、市臨時參議員、上海市銀行同業(yè)公會代表組成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督公債的用途。由多方參與管理基金,對于維護債權人和納稅人利益,是大有幫助的。
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地方政府預算不能列赤字,地方政府不能借錢,不能發(fā)行公債。但是,事實上近些年地方政府已經規(guī)避了預算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大肆舉債,F(xiàn)在地方政府十多萬億元的債務,就是規(guī)避法律的結果。地方政府既然繞開了法律,也沒有將借債情況向地方人大報告,那么,從理論上來說,納稅人可以拒絕為其埋單。話雖如此,但這些債務由中央財政兜底,如果償還無望,政府不得不通過發(fā)行鈔票或以財政資金償還。加印鈔票會引起通貨膨脹物價上漲,每個消費者都難逃其殃,而財政償還則無疑是納稅人埋單。即使政府并未針對還債征收特別稅收,但是將財政收入用于還債也會使本該用于其他方面(如民生方面)的財政資金受到擠壓,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克服地方債務風險,其實只有兩個選項。要么是按照預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舉債,追究違法舉債的官員的責任,不管是公開發(fā)行債券還是通過平臺公司;要么就是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但是這種權力要受到地方人大、債權人和納稅人的嚴格約束和監(jiān)督,要公開透明。像目前這種既不合法,又無監(jiān)督的地方債模式,風險巨大,效益低下,不應該繼續(xù)存在。